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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高瞻远瞩 却难以兑现
LUUXUN
补序于2006.05.07
丁院长早在七年前,就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12条具体建议,时下,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出台,三分之一的条款得以兑现,三分之二的条款却遥遥无期!
就像生产力永远超前于生产关系一样,或许民办教育这个生产力确乎走得太快了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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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民办大学优惠扶持政策的建议
1999年10月
按照“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关于“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精神与“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关于“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师生享有国办学校同等的政治权利”的规定以及社会力量办学的产权最终归国家所有属非营利性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属性等,特提出下列对民办高校优惠扶持政策的建议。
一、 应允许各民办高校持所在省、市批准出省招生的函件并按批准的招生简章自主招生,仅在招生所在地教委备案,以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对外省民办高校的歧视。 二、 民办高校的学生应享有假期学生半票的权利。 三、 民办高校的学生应享有助学贷款的同等权利。 四、 民办高校的学生在民办高校学业期满成绩合格有权领取所在民办高校不属于国家学历系列的“毕业证书”。 五、 为确保民办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征收民办高校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得以任何名目、任何其它公益性活动为借口对民办高校进行摊派。 六、 工商和税务不得以检查和收费为名,介入民办高校内部为学生服务的食堂、医院和小卖部等第三产业。 七、 公安部门不得收取民办高校学生的暂住费和治安费。 八、 劳动部门不得收取民办高校内部工资低廉的食堂炊事员、校卫队员和清洁工等的农民进城务工费。 九、 建设部门不得收取民办高校建设校舍的各种行业规费,如劳保基金等。 十、 地方政府应免除民办高校建设校舍的配套费。 十一、 对民办高校校园用地应按行政划拨对待。 十二、 对民办高校应实行零规费,如垃圾费、排污费、绿化费、残疾人基金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