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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关于规范“人大”对司法实施“事后监督”行为的提案
2006-08-09 15:01:07
  
谁监督人大代表和部门官员?
 
LUUXUN 补序
 
    十年前的事情早已成了故纸堆,十年前权势炙手可热的人大部门官员和人大代表早已下台的下台到站的到站,即使侥幸留存也该是强弩之末。   
 
    人员可以更迭,但人大个别人指手画脚于法律审判过程之中的某些传统恶习却依然故我。如今未央农民讹诈西译大世界2000万校产一案,就又有某政法委人士借助人大上窜下跳横加干预!
 
    利用人大代表职权再串通专门委员会领导为自身或自己小集团私利甚至丑行服务,是当前某些素质低劣的人大代表的一大创举。西安外事学院院长黄藤就屡屡利用人大代表身份质疑省物价局为何查处其乱收费,为何不给他的学校涨学费?
 
    无独有偶,现在西京学院的院长任XX,同样利用人大代表身份联名提案,不顾国家教育部关于严禁学费涨价的指示,无理要求仅为其西京学院一家的理工科提高收费标准!
 
    人大监督司法,人大代表的不当行为又有谁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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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有权对司法实施监督,但应仅限于“事后监督”。如在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无论是立案分案阶段,拟或在审理未终结阶段,皆不应以“监督”为借口行“干预”之实。
 
     西安市人大个别部门及个别人,屡屡在“案前”或“案中”以“打电话”、“批示”、“向人大汇报案情”等方式干扰司法的独立审理。

    以下试举三例:

    一、 民办西安科技学院诉西安外事学院兼并案,从一审依始就不断发生市人大个别部门和个别人对市中院的司法干预。
    二、 西安翻译学院诉陕西深远传播公司名誉侵权案,经两审终审,均判被告败诉。就是这样一个无可争议的案件屡屡受到市人大个别部门个别人包庇被告的司法干预。
    三、 上诉人西安翻译学院诉莲湖法院关于郭鼎涉嫌敲诈一审判决不公案,经中院二审,否定了一审强加给上诉人的责任,予以调解结案。然而市人大个别部门个别人却对已进入司法程序的被上诉人单方不实投诉滥行批示,严重地干扰了司法独立审判权。

    综上所述,权力部门违反司法程序干扰司法独立审判已不容忽视,个别领导人对已进入司法程序的上访或当事人单方片面投诉未经调查就滥行批示,已成为行政干预的不正之风。对上述违法行为,理应调查处理。
编辑:   来源:中国新闻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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