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2)西民一终字第10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青年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23号院A栋。
法定代表人张延平,社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翻译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县太乙宫镇。
法定代表人丁祖诒,院长。
原审被告熊树民,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人民政协报》记者,住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3号(未出庭)
上诉人北京青年报社因名誉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长安县人民法院(2002)长民初字第1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原审判决认定,西安翻译学院是依法设立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该学院经过多年的努力,已具有一定的规模和水平,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知名度。2002年5月2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的陕政函[2002]114号《关于同意建立西安翻译学院的批复》批准在西安翻译培训学院的基础上建立西安翻译学院。
2002年6月8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宣传部以该会的名义向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院长发出邀请函,说明由该会主办的“西部大开发人力资源考察团”将于本月10日抵西安,并于当日上午10时30分在陕西省人事厅举办“西部人力资源情况报告会”,邀请丁祖诒院长光临。2002年6月10日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宣传部主办,环球商务公司承办,组织多家企业组成“西部大开发人力资源考察团”到陕西考察,期间该团在西安翻译学院考察时,举办了一场招聘会,由随团企业与学生进行面对面的招聘活动,北京菲达乳品公司与学院学生郝媛面谈后,当场表示西译学生的素质高,公司准备预聘一名该院学生,待遇是很丰厚的,预计年薪在40万到50万元,其所指的一名学生就是郝媛,陈锐光当场表态后郝媛在与其相邻的座位发言对陈表示感谢。
2002年6月12日中国青年报社记者刘万永以《世界500强预定210名西译学生》为题在报上撰文对此次招聘活动进行了报道。6月17日《北京青年报》新闻栏刊登由宋晓俐撰写经该报记者邓兴军修改的正题为《质疑大三年薪40万》,副题为“年薪40万能否兑现,学校企业是否有炒作”的文章,对《中国青年报》6月12日的报道中的年薪40万提出质疑,怀疑公司和学校有炒作之嫌。并写道“采访参加本次考察团的北京爱立信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高级经理说:”我认为这个40万,学校和企业难免有自我炒作之嫌。“6月19日《北京青年报》第六版新闻栏目刊登了该报记者邓兴军与人民政协报社记者熊树民撰写的《“大三年薪40万”有误》,副题为:学校:40万是公司亲口说的,公司:我们根本没有预定学生的文章,对此事进行追踪报道。该文第一段写到:“陈锐光告诉记者说‘我们绝对没有说要聘用报道中提到的大三女生郝媛,也绝对没有说钱数,更没有签协议’”。让记者惊诧的是媒体和有关当事人号称的这次以世界500强企业为主体的41家大型企业组织的中国西部人力资源考察团并非中国贸促会组织,只是一家名为环球商务公司的单位组织的”。第三段写道记者采访丁祖诒院长时说:“网上、114都查不到这家公司’时,丁院长说:‘不会吧,那不成了天大的笑话?天大的骗局?敢开这样的玩笑?你们有什么情况,(如果)发现是骗局,赶紧告诉我们’”。第四段写道采访陈锐光时,“陈无奈地说:‘我都不知道这事是怎么编出来的’。他再三告诉记者‘我根本没有说要聘用她,更没有说要出40万—50万,我们也没有签协议’”。并写道“同行的北京环球商务公司的张先生也证明,陈当时根本没有说预先录用郝媛,根本没有提到钱数”。第五段写道:“那么消息怎么出来的呢?就记者的提问,报道该消息的某媒体记者(指中国青年报社记者刘万永)先说‘不能谈’,随后又说:‘这些事情我不清楚,活动都是他们安排的,了解情况你的问学校’。他们是指的是谁,他没有解释”。第六段写道:“为了弄清事情的真伪,记者采访了考察团的组织者中国贸促会。让记者吃惊的是,媒体上说的由中国贸促会组织的这次500强为主体的考察活动并非事实,只是北京一家名为环球商务公司的单位组织的,关于记者‘有关当事人和媒体慌称这个团是中国贸促会组织的,怎么解释’的提问,该公司的张先生回答:‘不能这么说,谁这么说谁自己负责’”。6月24日《北京青年报》在其人才时代栏目发表谢丽、鲍云帆《人才价格乱乱乱》的文章,其中对“大三女生40万元被预定”继续提出质疑,写到:“疑问一:报道的时机,此时此刻,正是招生的绝对高潮,而作为一家民办高校,招不招的来生源,关乎生死存亡,在这个节骨眼上,有学生能拿到40万年薪……而且不难看出学校与某全国性的报纸有着异乎寻常的关系。当宣传以新闻的形式出现时,可信度就会成百倍的增长,西安翻译学院深谙此道者”;其“疑问二”认为:“某报”的网站对招聘活动的宣传是不真实的,又继续写到:“现在的就业市场不容乐观”、“竟让这么多‘买方’独吊一棵树,难道真会反其道而引之?”“疑问三”写道:“何以工资相差万里?”继续对“年薪40万”提出质疑。以上三篇文章相续发表后,原告认为给自己名誉造成极大的损害,于6月25日至7月5日分别在《法制日报》《工商时报》《光明日报》《中华新闻报》《人民法院报》《农民日报》《中国青年报》《陕西日报》《三秦都市报》《华商报》《今早报》《陕西工人报》上发表《西安翻译学院授权律师声明》,以消除被告对原告名誉的影响,因此支付声明费用8.4万元。另外有关报社及广告代理商还开出了42万元的广告费收据。6月27日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讼。被告辩称,文章中提到的是西安翻译学院而不是原告,“西部大开发人力资源考察团”的组织者不是贸促会,该会下属的宣传部不代表本会,北京菲达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不可能以年薪40万招聘学生,原告无证据证明已年薪40万招聘学生郝媛的事实,被告发表文章是行使舆论监督,不构成侵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出示了从北京青年报社网站上下载的三篇文章及该报6月19日刊登第二篇文章的报纸,中国贸易促进会给丁祖诒院长的邀请函、参加招聘会公司人员名单,十二家报刊登载的律师声明的报纸,为发表律师声明所支付的8.4万元声明费用及42万元广告费的票据,招聘活动的录象资料和刘万永,千龙网站阿良证言的录象资料、张国富等人的证言的录音资料、刘万永的书面证言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函[2002]114号《关于同意建立西安翻译学院的批复》复印件支持其主张。
被告提供录音资料、采访记录复印件,网上下载的网友评论,《中国青年报》6月25日《“我们不希望被恶意炒作”》一文的报纸,刘万永给北京青年报社的信函,中宣部新闻局2002年7月15日第348期《新闻阅评》以支持其主张。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合议庭评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三篇文章、律师声明及陕政函[2002]114号《关于建立西安翻译学院的批复》复印件表示认可,应予认定;对中国贸促会宣传出版部的邀请函,被告认为该部不能代表该委员会,但对此函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亦予认定;对原告提供的支付律师声明费用的票据被告并无异议,依法予以认定;而原告提供的广告费的票据,因其不能证明是律师声明所支付的费用,故不予认定;对原告提供的录象资料,被告认为是经过剪辑处理的,并不真实,合议庭认为该证据中除配音及配文字外,其余内容有相关证据佐证,是真实可信的,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不予以认定;对刘万永的书面证言中与其他证据能相印证的部分予以认定,其余不予认可。
对被告提供的《中国青年报》6月25日《“我们不希望被恶意炒作”》的报纸,刘万永给北京青年报社的信函,原告并无异议,予以认可。对被告提供的支持其观点的主要证据录音资料、采访记录复印件因无其他证据佐证,无法辨别其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定;对被告提供的《新闻阅评》是对报刊内容的评述,从网上下载的网友评论均不能证明本案的事实。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西安翻译学院是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其名誉权依法受法律保护,由于其教学规模和水平,学校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作为很有影响力的被告北京青年报社和职业记者熊树民报道新闻,进行舆论监督是其基本权利,但作为媒体与其相对的报道对象相比,对社会舆论其主导作用,所以必须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新闻报道原则,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案的事实,2002年6月19日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宣传出版部以该会的名义主办的“西部大开发人力资源考察团”在陕期间,到西安翻译学院进行考察、招聘活动时,北京菲达公司陈锐光与原告的学生郝媛面谈后表示该公司愿以高薪在原告学院预聘一名学生,预计年薪在40万到50万元,此言论属于事实。招聘活动结束后,《中国青年报》进行了新闻报道。而被告北京青年报社在其报纸上发表了三篇文章,其2002年6月17日刊登的《质疑大三女生年薪40万元》和6月24日刊登的《人才价格乱乱乱》对招聘活动提出质疑,认为是媒体和学校的炒作,而其6月19日刊登的该报记者邓兴军和被告熊树民撰写的《“大三女生年薪四十万”有误》一文是以新闻的形式发表的。庭审中被告对其文章中涉及采访的当事者的言论真实性并无具有说明力的证据证明。北京菲达公司在招聘会上的表态、《中国青年报》对招聘活动的报道,均不是原告的行为,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进行炒作。因此二被告的文章歪曲了招聘活动的事实,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社会对原告的评价,诋毁了原告在社会上的声誉,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因邓兴军撰稿系北京青年报社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个人不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北京青年报社和熊树民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请求二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应予支持;二被告辩称其行使舆论监督对年薪40万元提出质疑,未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请求赔偿损失一节,其提供的8。4万元律师声明费票据应予认可,由二被告赔偿,而其提供的广告费票据无法证明其与损害有因果关系,不予认可。对原告未提供损失依据的部分亦不予支持;对二被告辩称文章涉及的是西安翻译学院未对西安翻译培训学院构成侵权之说,因西安翻译学院和西安翻译培训学院之成立合乎有关规定,在社会上已被公认为两个名称同指一个学校,故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二被告辩称招聘活动不是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组织的招聘单位注册资金数量少,规模不大,因无足够证据证明且与本案无关,其主张不予采信。遂判决:一,被告北京青年报社与熊树民立即停止对原告西安翻译学院名誉权的侵害。被告北京青年报社与被告熊树民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北京青年报》发表侵权文章的同等版面公开发表对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声明(内容须经本院核准)。二,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北京青年报社与熊树民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西安翻译学院八万四千元。宣判后,北京青年报社不服,仍以原审辩称理由提起上诉,要求二审驳回西安翻译学院的诉讼请求。西安翻译学院答辩同意原审法院的判决。熊树民对原审判决未提起上诉,二审也未出庭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
本院认为,名誉,是社会上人们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法人的名誉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
报社作为大众传媒机构,对其刊载文章的内容应当做到客观真实。
2002年6月10日由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宣传出版部以该会的名义主办的“西部大开发人力资源考察团”到西安翻译学院进行一系列考察招聘活动,属于不可更改的事实。《中国青年报》对此进行了新闻报道。之后《北京青年报》连续发表文章,指责招聘活动的真实性,认为媒体和学校在炒作。其后果是造成西安翻译学院的社会评价降低,法人声誉遭受损害。故北京青年报社和熊树民的行为已构成对西安翻译学院名誉权的侵犯。经审查,原审就本案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均无不当之处,故北京青年报社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3030元由北京青年报社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易少波
代理审判员 周建平
代理审判员 延 震
二00二年 十月 八日
书 记 员 孙 程
胜 诉 在 西 译
----“西译大三女生年薪40万”名誉侵权案侧记
民办西安翻译学院状告《北京青年报》和《人民政协报》记者熊树民恶意抄作,无端编造西译大三女生年薪40万“有误”的名誉侵权案,历经百天,终于在古城西安落下了帷幕。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被告已构成对原告西安翻译学院的名誉侵权,除公开赔礼道歉外,给予原告8.4万元经济赔偿……”的终审判决。
不容置疑的招聘事实
2002年6月10日,由中国贸促会组织的、以世界500强为主体的西部大开发人力资源考察团来到西安翻译学院进行了考察,并对该院大三在校生进行了现场招聘。招聘大厅排成长龙的41个摊位上,西译学子几乎全部用英语回答“考官”的提问,气氛十分热烈。西译1300名应聘的大三在校生在烈日下排队等候了三个多小时秩序井然。招聘活动结束时,中国贸促会代表在大会上公开宣布了41家外资企业近百名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对该院210名学生表达的预聘意向,中澳合资北京菲达乳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陈瑞光在与西译大三女生郝媛作了长时间交谈和考评后,在大会上宣布以年薪40--50万元预聘郝媛作为公司亚太地区市场拓展部经理的意向时,全场爆发了热烈的掌声,郝媛在现场作了诚挚的答谢。
期间,该团在陕受到了陕西省贸促会、陕西省人事厅的对口接待,并开展了西部人力资源研讨与交流,陕西省人民政府设宴隆重招待。招聘现场云集了几十家新闻媒体的记者、次日陕西几乎所有的报纸、电视和广播皆争相报道了这一新闻。唯一的一家中央媒体《中国青年报》记者刘万永在现场专访了菲达公司总经理陈瑞光后,随与6月12日以“民办高校育才有方,世界500强预订210名西译学生,一名大三女生年薪40万”为题在《中青报头版》头条发表了署名文章,对此作了热情洋溢的报道。
三大棍抡向西译
这一颇具新闻价值并在现场采访的报道却遭到远在千里之外根本未到过招聘现场的《北京青年报》记者邓新军和《人民政协报》记者熊树民等人的连篇质疑甚至全盘否定。《北京青年报》先后刊登了“西译大三女生年薪40万质疑”、“西译大三女生年薪40万有误”及“人才市场乱乱乱”等三篇文章,无端挑起了丑化和诋毁西译的事端。
“质疑”一文居心叵测地将名牌公办大学在校生作为对照体系,对年薪40万在民办大学中的偶发机遇上纲为社会就业机制的倒置,蓄意挑逗和刺激公办大学个别学生,煽动并挑拨公办大学与民办大学这一共同发展主体间莫须有的矛盾;他们将招聘单位的求贤及善举打成“作秀”,将西安翻译学院期盼学子早日就业大力促成招聘的良好初衷诬为“有抄作之嫌”。在他们的挑唆下、一群本身就对社会不满的无赖甚至在各大网站对一所并未招惹谁的民办院校、对一个尚未踏入社会的女学生竭尽贬低、丑化、破口大骂甚至人格侮辱之能事。
如果说“质疑”一文纯属作者本身对民办院校的歧视和浮躁,毕竟还肯定了中国贸促会组团并赴西译预聘的事实,毕竟还道出了招聘单位对西译学子外语水平和应变能力的由衷赞叹,毕竟还托出了采访陈瑞光总经理以年薪40万招聘西译学子矢志不渝的心声!
“质疑”一文尚余温未尽,邓熊二人又精心策划了蓄意编造的“有误”一文,以耸人听闻的“贸促会不承认组团”、“陈瑞光不承认招聘”、“中青报无可奉告”即“不能谈”三大棍,全盘否定了招聘事实。
邓熊二人不顾始作蛹者“质疑”一文业已发生的对中澳合资北京菲达乳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陈瑞光真真切切的采访,卑鄙地冒充家长以电话采访到处散布菲达公司和陈总的“子虚乌有”、用电话偷录等低级手段骚扰贸促会、西译和多位考察团成员。
邓熊二人避开考察团真正的主办者----代表中国贸促会的宣传出版部,以“菲达公司和陈总根本不存在”为诱饵,去采访仅负责会务的承办单位,捏造出“贸促会从未组团、更未到过西安”的弥天大谎,继而他们再利用这一弥天大谎一天十多次冒充家长电话骚扰陈总,暗示陈总“上了‘野鸡团’的贼船”,直到陈总不厌其繁闭门谢客无可奉告,他们又恶毒地将陈总的“无可奉告”篡改成“没有招聘这回事”进行连环诈骗。他们又以电话咨询孩子上学为由,将中青报记者刘万永的“报考西译具体事宜问学院”篡改成“对招聘活动不能谈”,妄图给广大读者造成“连报道招聘盛况的中青报皆不敢承认招聘真实性”的误区。
我们不妨再拉出一幕《人民政协报》记者熊树民冒充学生家长给西安翻译学院院长丁祖诒的电话对话:“喂,丁院长吗?我的孩子想上你们翻译学院,我们十分关心年薪40万的事,我就是北京人,可我怎么都找不到菲达公司,连工商税务都查过了!莫非其中有假?丁院长坚定地说,不可能吧!年薪40万是陈总在会上亲口说的,北青报都已经采访到了菲达公司和陈总”,当熊仍喋喋不休地纠缠时,丁院长仍然礼貌并留有余地地说:“如果真像你讲的,岂不是天大的骗局,你如果再了解到什么请告诉我们。”这一段真真切切的对话到了报纸上竟被抹去了前因和背景,留给读者的仅仅是“丁院长都说这是天大的骗局”了。
假借读者来信的“人才市场乱乱乱”更是生拉硬扯地将博士群体价值与西译大三女生年薪的个案相提并论,像这样不登大雅之堂的文章居然得以在泱泱大报上现身,招来的只是北京诸多大牌记者的耻笑。
西译被迫维权
随着《北京青年报》三篇文章的出台,不仅将《中国青年报》头条打成“假新闻”,将企业不拘一格广纳复合实用型涉外人才丑化成“作秀”,更为严重地是贬低了一贯视诚信为生命的西译声誉,伤害了当时25000名西译学生(现已30000人)的感情,严重地干扰了世界500强西译大招聘的成果,年薪40万及210名有预聘意向的莘莘学子前途化为泡影!
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面对如此不白之冤,西安翻译学院院长丁祖诒毅然进京,向几乎所有在京的中央新闻媒体晓以大义、述以实情,并不惜拆资百万在诸多报刊发表律师声明并公诸事实,希望有关侵权媒体和个人停止侵权!
在京的中央级各大媒体,新华社《每日电讯》、《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了望》、《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教育报》、《农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工商时报》、《京华时报》、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千龙网、搜狐网等主流媒体的记者无不义愤填膺,或纷纷刊登“西译律师声明”出手相助,或署名撰文同声谴责,或发布内参和明传反映实情。这是正义的呼号,是正气的使然!
侵权媒体和个人自视不可一世,恣意践踏民办院校的尊严,在整个事件中,个别媒体和个别人竟以西译是否给其投以广告作为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界定,更有甚者,个别民办院校竟乘火打劫,大肆在招生点散发《北京青年报》的侵权报页,在全国范围内破坏西译的招生。这一切均迫使西译走上诉诸法律的不归之路。2002年8月7日,西译终于将被告《北京青年报》和人民政协报记者熊树民代理人从北京拉至西安对簿公堂!
法庭论道
综观全局,邓熊二人虚张声势有方,真刀真枪乏术,在西安市长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庭上,被告邓熊一方提交法庭的所谓证据几乎被全部驳回,原告西译提供的雄辩证据几乎被法庭全部采纳。
从幕后走向前台的邓熊一方做贼心虚,在法庭上一反在媒体上咄咄逼人的常态,不再振振有辞地论道“三没一不”的侵权实质(即没有菲达和陈总,贸促会没组团,陈总没招聘及中青报的“不能谈”),却将大量精力和时间纠缠于非本质的西译校名,西安翻译学院与西安翻译职业学院是否同一主体,院长是否同一人;他们闭口不提招聘活动“子虚乌有”,却玩弄起并无实际意义的“预订”、“意向”和“招聘合同”的文字游戏,似乎只要没签合同就是假新闻;他们悄悄地将菲达公司和陈总的“不存在”退守为菲达公司并无多大实力不可能出资40万的“推断”;他们将中青报文中的陈“瑞”光与陈“锐”光的小小笔误均如获至宝;他们甚至荒唐地对招聘现场录象进行质疑;他们再也不谈中国贸促会是否组团赴西译招聘,而是纠缠于加盖“中国贸促会宣传出版部”公章的中国贸促会红头文件能否代表贸促会?他们甚至玩世不恭地地在法庭上调侃“侵了中青报的权,却没侵翻译学院的权”。
邓熊二人的代理人自接到法院传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竟然向法庭提供不出任何象样的证据,先后两庭带来的9份证据被法庭否定了7份。他们唯一的两份王牌证据----偷录的录音带及根据录音带所整理出的文字证词被当庭否定。原因十分简单,几乎所有的被偷录人物不是没有名字就是连名带姓都没有,更为离奇的是根据录音带整理出文字证据凡在关键部分几乎都是邓熊的“自言自语”。更为离奇的是,爱立信公司张方明的录音部分听来明明是“我听见40万是陈总在会上自己说的,翻译学院的学生口语水平就是不错”,文字证词却篡改为“张小姐,陈瑞光自己都说没40万这回事,你是说你也没听到,是吧,谢谢!”
邓熊二人还给法庭提供了没有录音证据佐证的私人笔记,上写着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根据采访补记”。除此以外,法庭还拒绝了一份他们提供的拉大旗作虎皮的XX部报刊阅评内部文件,法庭同样拒绝了他们不辞辛劳从网上下载的网友漫骂之词!
庭外暗箭
邓熊一方在法庭上虽有气无力节节败退,在法庭外却阴险狠毒频使暗箭。
就在《北京青年报》邓新军已偃旗息鼓,未再出笼新的侵权文章时,放弃二审申诉权的《人民政协报》记者熊树民竟在西译将其诉之法庭期间变本加厉、继续进行恶毒攻击。
一、继《北京青年报》抛出三篇侵权文章后,熊树民又相继在《人民政协报》抛出了另两篇更为恶毒的侵权文章(另案),除继续攻击西译大三女生年薪40万外,竟旁敲侧击地妄图否定西译连续十多年毕业生高达98%的就业率及历年毕业生被高薪聘用的事实。他们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偷偷从西安市人才市场复印了三份西译毕业生求职登记表作为证据,企图向法庭表明西译今年的4000名毕业生并非全部就业。遗憾的是,他们居然未看清这三份登记表上明明白白填写的“现有工作单位”及“希望二次就业”!他们千里迢迢跑到四川成都迈普有限公司,调查今年6月份是否以年薪5万元招聘了西译6名应届毕业生?他们不去调查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故伎重演地问了一个不知情的人,即将“查无此事”见诸报端,以此证明《中国青年报》另一篇报道失实,引起迈普公司的强烈义愤。类似此等事例枚不胜举。
二、《北京青年报》和《人民政协报》以“年薪40万”为题,相继抛出5篇侵权文章大肆恶意抄作后,进而施展了“扩大战果”的诡计,发动全国诸多地方小报转载其侵权文章。如《山东商报》、《吉林人才市场报》、《陕西当代女报》等(已另案起诉),一方面败坏西译声誉,一方面破坏西译在全国招生。西安外事学院招生人员竟在招生点大肆散发对西译的侵权文章报纸原件或复印件。
三、一审判决西译胜诉,判定《北京青年报》和人民政协报记者熊树民构成侵权并赔偿西译84000元后,北青报不服提起上诉,人民政协报记者熊树民表面上虽不得不放弃二审上诉权认输,背后却又策划了一起更为严重的政治陷害事件。2002年8月,加盖人民政协报社公章的一份内部红头文件就报端的西译大三女生年薪40万事件,发文陕西省政协,指名攻击陕西省政协常委、西译院院长丁祖诒,将媒体新闻之争阴险地引向对个人诬陷的不正常政治生活!
四、不仅如此,在二审行将开庭前夕,与邓熊如出一辙的另案被告储某和冯某(在《当代女报》发表署名侵权文章),点名攻击“西译简介”中涉及的年薪40万、就业率98%及国务院领导视察西译后高度评价等内容。更为嚣张的是,储冯二人居然在文中添加了一句“一位报考西译的山东籍学生说,国务院领导都肯定了西译,报考准没错。”妄图影射国家领导人“误导“学生!与此同时,储冯二人在攻击西译的同时,还以莫须有的罪名丑化和歪曲陕西的民办院校招生秩序,为此,陕西省教育厅以红头文件行文教育部,驳斥了二人的不实之词,重申西译简介系经省教育厅审批,经审核其内容真实,无任何夸大和不实之内容,并高度评价西译2002年统招中的生源高质量。
储、冯二人署名文章攻击西译和陕西省招生秩序醉翁之意不在酒,其真实意图无疑是拉大旗作虎皮,给西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施加压力,实现对司法的干预!
五、无独有偶,近期又出现了西安某民办外事院校董事长及行将朽木的章某在北京大学大肆活动,恶意中伤西译院院长应邀在北大的演讲,挑拨西译与北大的不解情谊,妄图给业已败诉的邓熊翻案。
结束语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记庄严的法锤声,宣告了民办西安翻译学院不畏强势、坚决维权、来之不易的胜诉。
或凭借强势媒体呼风唤雨、或恶意编造谎言欺上瞒下、或玩弄政治权术暗箭伤人的《北京青年报》记者邓新军和《人民政协报》记者熊树民之流在庄严的国徽下必将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无可奈何花落去!
是“新闻监督”,还是恶意侵权,昭然若竭!法大于权的人间公理自在人心!
然而,留给曾被预聘满怀期待的210名大三在校生、留给西译30000名莘莘学子乃至全国近200万名民学大军无端被歧视的心灵创伤,却久久无法慰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