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邓兴军、《人民政协报》记者熊树民、《西部发展报》、《环球时报》驻美特约记者唐勇、《兰州晨报》、北京《百代广告公司》等相继因诽谤西译构成名誉侵权而败诉后,《陕西工人报》主动刊登声明就转载《工人日报》驻陕记者站站长杨登峰诽谤西译一文向西译致歉,多次诽谤西译美国排名的《美报》相继撰文褒扬西译并鞭挞“监守自盗”的方舟子之流,这些都不失为是一种明智的做法。
-
在少数媒体对西译长达6个月的诽谤中,虽跟风者多多,但首恶者寥寥。在这里,我们再次正告有关媒体和个人,丢掉幻想,幡然悔悟。
-
西译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和中国民办教育尊严的决心是不容置疑的,西译人说话从来是算数的,《北京科技报》、方舟子和一切收到西译律师函的媒体和个人该清醒清醒了!这一点就是连方舟子也不得不供认“西译还将继续赢得其它官司!”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民 事 判 决 书
-
(2005)长民初字第432号
-
原告西安翻译职业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丁祖诒,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梁国安、宋文利,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部发展报社,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天水路农民巷2号。
法定代表人师凤轩,系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肖彬,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勇,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内民35楼2209号,人民日报社记者。
(案由略)
本院认为,西安翻译学院即指原告西安翻译职业学院,这是不争的事实,二被告在《西部发展报》上所刊《“西安翻译学院”排名全国第十?》文章即指原告西安翻译职业学院,而非另外的“西安翻译学院”。
对于来自境外的媒体关于中国大学及校长排名涉及原告的消息,原、被告双方无论是宣传还是作质疑批评的报道均应在掌握事实根据的基础上进行。
二被告的文章试图使读者相信国内网站上出现的所谓来自于美国媒体的西安翻译学院排名全国第十是一则“假新闻”,试图使读者相信这条新闻的“始作俑者”是原告或与原告有某种联系的人,试图使读者相信原告的工作人员主动联系媒体希望广泛宣传排名全国第十等获奖情况,并许诺“给些稿酬”,使公众对原告“人格”产生怀疑,从客观上降低了原告的声誉。
但是否构成侵权还应从被告文章内容的真实性及是否有过错来判断,经审理查明被告该文章所称“《洛杉矶时报》,查无此文”和“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根本不存在”报道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其内容失实,被告至今也无证据证明其报道中所称的上述事实。
关于中国大学及校长排名的消息系第三人的行为,被告至今也无证据证明“这条‘新闻’的始作俑者”是原告或与原告有利益关系的人,仅凭教育部新闻发布会的内容不足以证明系原告自费广告,被告亦无证据证明“西安翻译学院一位女士曾主动跟他联系”宣传“获奖情况”并允诺“给些稿酬”这一事实。
故二被告的文章主要内容缺乏事实根据,属失实报道。
被告唐勇在未掌握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撰写发表该文,其主观上有过错。因其非西部发展报社记者,应认定系个人行为。
被告西部发展报社对文章审核失当亦有过错。
故原告所诉二被告侵犯名誉权事实成立,对原告请求二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应予支持,对被告西部发展报社侵权不成立的辩解不予采纳;
因原告系法人,赔偿损失应依其实际损失为依据,但原告请求赔偿50万元经济损失无任何证据支持,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对被告西部发展报社不同意赔偿损失的辩解应予采纳。
为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部发展报社和唐勇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西部发展报》头版同等版面向向原告西安翻译职业学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内容须经本院审查。逾期由本院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二、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0060元,由原告承担19800元,二被告承担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德军
审判员 杨平昌
审判员 王思智
二00五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樊悦平 -
-
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
致《北京科技报》和方舟子律师函
-
北京科技报社:
本律师事务所受西安翻译学院委托,就你社2005年7月28日封面二刊登署名方舟子的《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一文中对西安翻译学院的名誉损害内容,向你社发出律师函。
你社2005年7月28日封面二发表的署名方舟子《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一文涉及西安翻译学院,文章内容严重失实。文中涉及到西安翻译学院的范围是经过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确认的侵权事实。该案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确认的生效判决。作为新闻机构,你社应当遵守法律确认的基本事实,而不应当针对法院确认的事实一再引用侵权文章的侵权事实攻击并诋毁西安翻译学院。
你社在发表此文之时,本应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对已经生效的中国法院判决文书应有必要的尊重和依法应有的维护法律尊严的法定义务,但你社反其道而行之,在该文中无端引用诋毁内容。
为此,西安翻译学院认为你社的行为是故意的侵权和诋毁,已侵犯了西安翻译学院的民事权利。
本律师事务所受西安翻译学院的委托,要求你社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以同等版面刊登恢复西安翻译学院名誉的文章。
如你社不予刊登为西安翻译学院恢复名誉之文章,西安翻译学院将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特此函告
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2005年7月28日
联系方法: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志诚大厦26层
邮政编码:710075
电话:029-88377259-802室[德伦律师所办公室]
FAX:029-88377259
-
《陕西工人报》道歉声明
-
本报2月7日转发(署名杨登峰)《西译:民办教育旋涡中的尴尬角色》一文所涉及到的关于西安翻译学院在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排名的相关内容是处在西译状告《西部发展报》署名唐勇的司法阶段(本案后经长安区一审判决,西安翻译学院胜诉)。
由此给西译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特表歉意。
-
日前,曾相继转载《凤凰周刊》并撰文诽谤西译美国排名的《美报》,转载了《杨子晚报》无情鞭挞“监守自盗”“害群之马”的方舟子之流诽谤西译丑行的檄文,并撰文《值得尊敬的人与值得尊重的事实》高度赞扬西译及其院长丁祖诒,不失为反戈一击!
-
从丁祖诒的无奈之举想起
-
《美报》2005年10月14--20日总第145期12版陕西新闻《美报有话说》
-
随着法院判决书的下达,两百多天沸沸扬扬的西安翻译学院“美国排名”事件,总算尘埃落定、冤情大白。曾经一度为假新闻而困惑、烦恼和愤懑的西译人,终于讨回了公道。这说明,事实胜于雄辩,法律维护公正,任何人包括新闻记者,都不能享有罔故事实、随意裁量的特权,都不能扮演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超人角色。
综观事件的前前后后,我们不能不向西译院长丁祖诒表示敬意。面对造假记者无中生有、无端责难,面对不明真相的媒体跟风炒作,这位中国民办高校的拓荒者,这个宁折不弯的犟老头,背着西译排名“造假”的黑锅,挺直让人指点了几个月的脊梁,以法律为武器,澄清了事实的真相,戳穿了主观臆断的谎言。
正如西译人所说,任何个人和团体都不愿与记者和媒体打官司,丁祖诒与当事人“对簿公堂”,也是无奈之举。但如果没有这个无奈之举,总是保持沉默、一味让步,就会让社会舆论出现更大偏差,先是学校的名誉受损,再就是学生的心灵受伤,进而是民办学校的发展受阻。为了不让“多米诺骨牌”现象发生,丁祖诒逆流而上,敢于把造假的记者告上法庭,实属可敬。
长期以来,记者享有“无冕之王”之称,在公众心目中有着特殊的地位。许多记者以良好的职业操守,以尊重事实、贴近文明的生动报道,宣传光明、维护正义,针砭时弊,在社会上得到了应有的尊敬。然而,不知从何时起,“虚假新闻”、“有偿新闻”屡禁不绝,使人们唯恐避之不及,少数记者为了追求眼球效应,在新闻采写中背离事实,耸人听闻,任意炒作,少数记者动辄以公正的化身自居,不搞实地采访,不作周密调查,靠一支“生花妙笔”,先入为主,捕风捉影;更有甚者,极少数记者以手中的报道权为寻租手段,拿了人家钱财,就替人家评功摆好,稍有招待不周,则竭尽泄私愤、“吓唬人”之能事。这些记者虽是少数,却属“害群之马”。
众所周知,“记者是守护社会良心的崇高职业”,如果记者自身不正,滥用新闻话语权,就无异于“监守自盗”,不仅使媒体因此而蒙羞,而且必然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影响整个社会的信任基础,妨碍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我们希望“西译排名风波”能够让那些传假新闻的人记取教训,不要把记者工作的特殊性当作自己的特权,多一些调查研究,多一些法治精神,多一些职业道德。翟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