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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翻译学院诉方是民(方舟子)等名誉权纠纷案
2006-11-30 09:38:52
  

    本网讯  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与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案于2006年11月10日14:00在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

    在长安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原告西安翻译学院委托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文利、梁国安两位律师宣读了起诉状,诉状称:2005年7月27日,被告北京科技报在其封二,发表了一篇文为方舟子署名的《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文章,该文第四段方舟子针对西安翻译学院和丁祖诒进行了攻击。在该段文字中方舟子再次抛出了被法院确认侵权的失实内容诋毁原告。例如:“经我本人和一些媒体的调查,连教育部发言人也宣布所谓《洛杉矶时报》的报道乃是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没有这样的一个组织”在该文中方舟子又把新闻发言人批评其他媒体的原话牵强附会的引用给二原告,称二原告:“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又不知所云的称:西安翻译学院将“当地”报纸以损害名誉权为由告上法庭。

 

   2006年11月22日下午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与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案在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正式宣判,原告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胜诉,方舟子惨败。 在判决书中,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舟子)被确认为侵犯了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的名誉权,法庭根据此判决,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在同一版面为西安翻译学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判决,北京科技报社及方是民赔偿西安翻译学院经济损失十五万元,赔偿丁祖诒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据西安翻译学院消息: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与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案一审判决公正,但因赔偿额太低、方是民还在继续侵权等原因,我院已与本周一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确定的侵权责任是非常正确和公正的,但赔偿数额太低,不足以抚慰原告,补偿数额远远低于我院的实际损失,我院提起的诉讼要求也并不高,是有针对性的。方是民是一种故意侵犯公民、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 
 
    记者从长安法院了解到,西安翻译学院已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和诉讼费,法院已经通知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进行答辩。
编辑:   来源:扬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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