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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方舟子再审申请通知书
日前,加在黔驴身上的最后一根稻草----“再审驳回”,终于把方舟子打入了诽谤西译、赔款道歉和面临限制出境的万劫不复之地。
终审败诉给西译和丁院长的方舟子,一度曾叫嚣“到最高法院告状、到国务院申诉”,摆出一副“死马当作活马医”和“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妄图以此作为告慰《信誉死》网络群氓的廉价烟幕弹!
时至今日,在一片哀鸣声中,方舟子黔驴穷技的“再审”把戏宣告破产,已经死过八回的冰/点亡灵Iceman之流,又歇斯底里地为其主子方舟子捶胸顿足回光返照了!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
方是民(笔名方舟子):
你与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及北京科技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7)西民终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以涉案两篇文章权威消息来源不构成侵权,判决你和北京科技报社向被申请人支付高额赔偿款没有法律依据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等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
经审查,本案涉诉的第一篇文章是你撰写的在北京科技报社所属的《北京科技报》上刊载的《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么样?》一文;第二篇文章是北京科技报社记者撰写并在《北京科技报》上刊载的《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一文。原审认为,对上述两篇文章双方争议焦点分别是:1、美国《洛杉矶时报》的文章是否是自费广告;2、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否存在;3、“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是否针对西安翻译学院;4、“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的表述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
关于美国《洛杉矶时报》上的文章是否属于自费广告问题。你在第一篇文章中称,经其本人和一些媒体的调查,连教育部发言人也宣布所谓“《洛杉矶时报》的报道”乃是一则自费广告。北京科技报社在第二篇文章中称,方舟子经向《洛杉矶时报》工作人员核实和其对《洛杉矶时报》上的图文资料的分析判断认定《洛杉矶时报》的“报道”是一则自费广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你及北京科技报社应当对你们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你们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美国《洛杉矶时报》上的文章是自费广告,故原审判决认定该报道内容失实并无不妥。
关于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否存在的问题。你及北京科技报社在撰写刊载的两篇文章中称,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不存在这样一个组织,却又分别在一二审及所提交证据中承认和证明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2004年5月26日注册成立的公司,与其子虚乌有根本没有这样一个组织相矛盾,且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5)长民初字第432号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的“其报道查无此文和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根本不存在的事实与客观不相符,其内容失实”相悖。原审据此认定,你与北京科技报社所称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子虚乌有,根本不存在这样一个组织的理由不能成立并无不妥。
关于“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是否针对西安翻译学院的问题。从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的讲话内容上看,“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所指向群体是从事教育工作的同志和媒体从业人员,并未明确指出西安翻译学院排行榜事件就是“丧失良知,道德伦理沦丧的宣传”。
关于“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的表述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的问题。虽然北京科技报社称其对“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十个字加了引号标注,以示只是报道,并未认定其造假,但这样的表述容易使读者形成对西安翻译学院造假的认识和误导,故原审认为其表述不当构成了侵犯了西安翻译学院的名誉权,也并无不当。
基于上述事实的分析认定,你与北京科技报社在涉诉的两篇文章中报道所报道的主要内容缺乏事实根据,未做到客观真实,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的人格,降低了公众对其的评价,侵害了名誉权,原审据此作出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你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