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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集 论文篇 《民办教育促进法》 实施前的思考(06.12.21)
2006-12-21 15:08:58
                  《民办教育促进法》 实施前的思考

    伴随着全面实现小康的十六大宏伟蓝图,13亿中国人民对教育的需求正以前所未有的强劲势头席卷华夏大地。此时,《民办教育促进法》诞生了,这无疑是新时期教育体制改革的重大变革,是近一个世纪以来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民办教育神圣的法律地位,是继非国有制经济占国民经济半壁江山经济体制改革后意识形态领域的又一次重大突破。

促进保障

 

综观 《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在下列八个主要方面突出地体现了对民办教育强烈的促进意识和坚实的发展保障。

一、公益属性——《促进法》宣告了中国的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升华了民办教育事业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政府行为。

二、国民待遇——《促进法》确立了民办学校、民办学校教师和受教育者皆和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保障了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保障了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三、资产界定——《促进法》界定了民办学校对投入的各种资产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在存续期间对资产的依法管理和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四、扶持奖励——《促进法》在经费资助、基金奖励、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的扶持、信贷鼓励、义务教育经费拨付、按公益性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等诸多方面的扶持。

五、税收优惠——《促进法》首次触及了“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的税收禁地,平息了对民办教育此起彼伏的税收(营业税)风云。

六、合理回报——《促进法》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首次回避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字样,既以“回报”二字给投资者打开了有限收益的大门,为当前中国民办教育摆脱整体经济实力低下的困境打开了希望之门,又以“合理”二字有效地坚持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宗旨。

七、泾渭分明——《促进法》首次将中国现行民办教育中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排除在外,客观上将中国民办教育区分为“公益性非经营性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和“非公益性经营性培训机构”两大类别,既摆脱了优惠扶持政策难以实施一刀切的困境,又为与世界私立教育分类格局的接轨铺平了道路。

八、规范行为——《促进法》以大量的条文对办学者和政府行为进行了双向规范,有效地保证了民办学校和作为民办学校主体的千余万民学大军及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实施细则

 

《促进法》虽立意高远,但若无切实可行具体配套的实施细则,不免会虎头蛇尾。实施细则若未能体察民情,没解决困扰民办学校的实际问题,同样会流于形式。实施细则绝不是拍拍脑袋就能制定出来的,实施细则也不可能轻轻松松获得有关系统和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实施细则更不是教育管理部门一家之言。《促进法》实施前,发动基层的民办学校大力参与已成为当务之急!

 

关于公益性

 

开宗明义,《促进法》虽给民办学校赋予了公益性事业桂冠,但公益性自身定义尚处于模糊状态。诸如,何谓公益性事业?公益性事业享受哪些优惠政策?享受的幅度如何界定?有哪个文件对此作过规定?非经营性民办学校算公益性,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算不算公益性?公益性民办学校是类比残疾人公益事业,还是等同城乡建设的公益性事业?征地盖楼减免什么费用,减免多少?公益性事业能否免于或减免按照种种法律法规收取的费用?例如,学校为学生盖一栋公寓楼,除享受公办高校关于配套费减半的优惠外,数额巨大的建筑行业劳保基金能否按公益性给予减免?

 

关于产权

 

什么叫法人财产权?

民办学校停办时伴随着法人资格的丧失“其剩余资产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是什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其规定是否按照被废止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原国家教委文件关于“民办学校停办后其财产归当地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用来支持和发展其他民办教育”?所谓民办学校在存续期间的法人财产权,是否仅仅等同法人对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权,而无抵押和部分转让权?出资者投入部分本来就该属于出资者所有,学校停办本来就该自行清偿债务、退还学生学杂费和发放教职工工资,《促进法》实际上回避了民办学校的财产积累和增值部分以及办学者长期投入的无形资产,并无实质性促进。

由此看来,不论是存续和停办,民办学校的财产均为国家所有和支配,根据其产权归属,是否应将非经营性民办学校界定为全民性非经营性学校?

 

关于办学自主权

 

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如何体现?

公办学校尚可自行设置专业,没有国家投资的民办学校是否也应拥有专业设置权而无须批准?

民办学校招收非统招自考生须经学校所在地和生源所在地两个省同时批准,否则就是非法招生,能否改为备案自主招生?

在民办院校攻读三年或四年成绩合格的毕业生,应允许民办学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本校毕业证书,而不仅仅是一张结业证。

民办学校的名称至今仍须冠之以“培训”“自修”“专修”或“职业”等字样,而北京的民办院校和公办院校并非如此!

上述种种,皆应视为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关于扶持奖励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事实上民办学校被种种由部门和系统制定的法规收取的费用达十多种,有的街道办事处不仅把手伸向民办学校,甚至伸向学生个人收取暂住人口的居民垃圾费、绿化费等等。

 

 关于税收优惠

 

《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迄今,只看到 《营业税条例》 中关于对国家不承认学员学历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免征营业税(学杂费的5%)甚至企业所得税(结余部分的33%)的明确条文,民办学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具体规定尚未问世。

国家教育部门将以获取国家承认学历为宗旨、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的民办学校,皆视为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学校应予免征营业税,而地税部门却将此类民办学校一概作为国家不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学校不免征营业税甚至企业所得税。

国家教育部门明确界定民办学校属于教育类,而地税部门却将民办教育列为文化类税种。

国家教育部门对高中以上的非义务学段虽改为收费制却未改变其教育的公益性质,而地税部门却将收费制一律定为教育劳务列为征税范畴。

所有这些,皆存在着法与法之间的矛盾,都存在着解释权的争议。

《个人所得税条例》不但未对公益性民办学校兼职教师所得税实行优惠或按累进制的正常税率对待,反而将为公益性事业服务的兼职教师所得税按劳务所得的20%高税率收取。

公益性民办学校仅为住校生内部服务的日用品小商店,被国税部门课以增值税,无缘享受公办院校的实际待遇。

公益性民办学校仅为住校生内部服务的学生食堂,同样被地税部门以实行后勤社会化的承包经营获取利润课以营业税,无缘享受公办学校的同等待遇。

至于民办学校因征地和建设学生公寓所发生的营业税也无一幸免。

 

关于国民待遇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已成为《促进法》的一大亮点。

我国加入WTO后,成员国享受国民待遇已成为世贸准则。外国人到中国来要享受中国的国民待遇,同在中国的民办学校能否与公办学校从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升华为同等的国民待遇,已成为实施细则的新课题,仅仅是宏观的同等法律地位是远远不够的。

当前,除被批准为具有高等学历证书颁发资格的极少数民办院校外,绝大多数民办学校在校学生尚无权享受学生半票的优惠,已引起民办学校广大学生、家长和有识之士的强烈反响。

同样被批准为具有高等教育学历证书颁发资格的民办高职,同样接收国家计划内统招生的培训任务,却享受不到公办高职的学生人头补贴费。《促进法》仅对义务学段的民办学校作了经费拨款的规定。

民办高职即使招收计划内统招生也须一个省一个省自行联系,有时还遭到地方保护的限制或强加为对等招生,而公办学校无须自行联系,仅由教育部一纸公文下达指标即可迎刃而解!

近来,江浙一带盛行公办院校二级民办院校。

公办院校利用闲散资金举办不靠国家财政、不占一级院校有形及无形资产、完全与一级院校脱钩、另行申办与一级院校无关的二级民办院校本无可厚非。

问题在于,当前出现的大多数二级民办院校皆与一级院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或在一级院校内辟出一方校园,或共用一级院校的有形资产,或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他们共同的法宝是皆能利用一级院校争取来的扩招指标颁发一级院校的专科甚至本科毕业证书。

他们共同的特征都是利用一级院校的社会声誉来招揽生源。

他们共同的利益是,二级院校恰似翻牌公司那样利用一级院校的毕业证来摆脱国家对普通高校严格的学费限制,收取高额学费和赞助费,反之却沦为一级院校的小金库。

有的二级院校甚至租用濒临夭亡的民办高校校舍来仓促上马,岂非是杀鸡取卵!

全国1300所正宗民办高校因普通高校降分扩招无可奈何地遭到生源数量和生源质量的双重打击,几乎半数的民办高校挣扎在难以为生的死亡线上。

仅有为数寥寥的民办高校历经十多年的拼搏奋争才博得了一个民办高职或民办本科的殊荣,而公办高校二级民办院校不费吹灰之力纷纷拿到了颁发本科学历证书的资格,还是著名的一级院校毕业证书,国民待遇何在?公理何在!

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共同发展格局立足于一个穷字,基因于13亿人口对大教育的迫切需求。以仍躺在国家财政(一级院校)怀抱里的二级院校来冲击甚至取代正宗的民办高校,只能是初衷的蜕变和历史的倒退!

公办高校应着眼于基础理论型研发人才的培养,极大地提高档次与国际高等教育先进水平接轨,民办高校应归依为大面积高职技能型人才的培训,补缺市场对实用型人才的需求。

民办学校争取公办学校同等的国民待遇也只能寄托于促进法的实施细则了!

 

壮哉民学

 

孔子的私学繁衍了中华民族三千年的封建文化,现代民学在三个代表的指引下必将为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达到世界中等水平作出新的贡献。

仅以不花国家一分钱为办学主要特征的中国民办高教为例,20年来为国家创造了3000亿元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效益,充分体现了新时期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不花国家一分钱且产权最终归国家所有的中国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一样,承担着将高中毕业生转化成专科、高职或本科层次,为国家培养人才的职责。

全国近1300所社会力量举办的民办高校的200万名在校生加之公办高校自学考试辅导中心100万名在校生的总和为基数,全国的民办高教在校生(含远距离教育的校外生)总和就达300万人。

按公办高校生均年培养成本1万元计算,全国民办高教每年对300万在校生实施高等教育,实际上每年为国家节约了300亿元生均培养成本。

我国民办高校已有20年的发展历史,鉴于自1980年至1990年的前十年未成规模,仅按后10年粗略保守计算,仅此一项十年就为国家节约了3000亿元的生均培养成本。

全国近百所已被批准为高职及普通本科的民办高校,每年承担国家计划内高考生的培养任务,却没有像公办大学那样拿到国家按学生人数拨付的经费。更是为国家节约生均年培养成本的特殊例证。

如果将民办高教延伸和拓展到拥有1000万名在校生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如果放眼未来,中国民办教育果成半壁江山,如果按30年或50年计算,那么民办教育为国家节约的教育成本将是惊人之数!

中国的民办高校群体是新时期三个代表中先进生产力的典型例证,是实现中国教育体制改革的星星之火,是构成中国未来高等教育主体的有生力量。

 

西译实例

 

西安翻译学院,一所迄今仍归类为高职的民办大学,也曾举步于零起点创业的艰辛,蹒跚于无资金、无校舍、无文凭的“三无”困境,炎凉于世俗的偏见,奋争于民学荒凉的处女地。

曾几何时,西译人凭借着振兴中华民学的满腔热血,受益于发展社会力量办学国策的一缕春风,弄潮于市场经济的风口浪尖,才使得历经16年拼搏和奋争的西译,为国家培养和输送了3万余名专科及本科层次的毕业生,为国家积累了包括1500亩自有校园和近50万平方米自有校舍在内的6.5亿元固定资产,3万名全日制住校生使西译成为被海内外媒体誉为“未来的东方哈佛”的庞然大校,西译终成为华夏民办高等教育春天里的一朵艳丽的红花。

“给高考落榜生添上一把柴,让他们在民办大学里继续深造,犹如‘第二个希望工程’”,是西译人由衷的呼号。

“不做学商”,将收入的学费全部流向学生而不是中饱私囊,是西译人的高风亮节和西译的办学灵魂。

凭借自身创造并实践了十多年的“外语+专业+现代化技能”及“专业+外语+现代化技能”、培养双专业复合实用型涉外人才的教育模式,西译人4次敲开了北京钓鱼台国宾馆的金色大门。“西译的复合型教育模式值得向全国普通高校推广”,成为众多与会的国家领导人、专家和学者的共识和呼吁。

勇敢地肩负30000名学子家长的嘱托,大胆地实行对大学生“全日制、全住校、全封闭”准军事化严格管理,弥补中学阶段重智育轻德育以及自学考试缺乏管理环节的不足,是西译人对培养社会主义接班人的使命和对社会主义教育管理内涵的拓展。独生子女时期万名家长送子上西译就是社会对西译严格管理模式的认同和信赖。

她的良好社会声誉,引发了自1998年来连续5年平均每年一次性招录来自全国万名优质新生的轰动效应和连续15年毕业生就业率高达98%的惊人奇迹,取得了全国最大和最佳民办高校的历史性突破。

西译的一方圣土,除为国家创造和积累了6.5亿元自有校产外,16年来还先后稳定了至少18万名学生和父母之心,给2000名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和待业青年提供了连续十多年的就业机遇,以每年3亿元市场消费的强劲内需拉动了一方经济,三万名毕业生和三万名在校生的培养成才将为国家节约近20亿元的培养成本。

2003年,西译在原有6亿元自有校产基础上,又投资亿元分别建成了具有6500个终端的中国民办高校“第一网”、68个理工文外经管类现代化实验室群并启动了2万多平方米、藏书百万册、号称全国民办高校“第一图”的大型数字化图书馆建设。

“不花国家一分钱,三万学子遍神州”的“西译现象”,引发了百名驻华使节和美英23所知名大学校长先后专程聚会西译共话西译联袂西译,吸引了以世界500强为主体的41家企业和北京百家企业在西译的专场大招聘,迎来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岚清副总理和教育部部长陈至立的亲切视察,西译的院长应邀赴北大发表了“公办民办共筑辉煌”的讲演并受到了国学大师季羡林的亲切接见,引起了海内外诸多新闻媒体的惊叹和聚焦……

西译与其他兄弟民办院校一起,在《促进法》东风的保驾护航下,正擎托着中国民办高教的一片蓝天,谱写着中国民办高校终将进军世界的壮丽诗篇!

 

                              2003年4月在人民大会堂讲演

                                                      2003年4月17日《中国教育报》刊载

        
编辑:   来源:丁祖诒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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