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1月16日讯(通讯员 朱宇 记者 张可)近期,南京江北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接到投诉,王先生要求某劳务公司支付其试用期的工资和入职体检费。
执法人员第一时间与单位负责人联系,该单位负责人表示,单位确实要求王先生在入职前进行入职体检,并承诺王先生之后会由单位来报销体检费用。但是,王先生试岗2天后就表示自己不能胜任此工作,自行离职。单位负责人表示招用一个员工十分不易,王先生的行为给单位造成了损失,因此不愿支付王先生工资和入职体检费。
就本案中关于员工入职前体检费用的承担主体,很多劳动者都存在疑惑,公司要求入职前体检,该体检费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江北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在此给广大劳动者答疑解惑。
目前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员工入职前体检费用的承担主体,但是根据司法实践中,主要考量在缔约过程中承担主体分担的“合理性”,因此,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其一,由企业承担的情形。企业要求员工入职前进行体检,企业系对员工权益加以限制、设定义务的一方,员工对此缺乏选择的余地且已经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所以,若企业严格要求体检事宜,可认定为已经是为入职做准备。如果企业指定医院、指定体检项目要求员工按照单位的要求进行体检的,或发出入职通知后要求员工体检的;以上情形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体检费用。另外,员工已经被企业录用后,企业组织员工的例行体检,属于提供给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其费用应当由企业福利费或者工会会费来承担,不由劳动者承担。
其二,由员工自行承担的情形。根据《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
如果求职者的健康状况对于履行劳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而言有着重要的作用,是企业录用人员的重要参考指标,与劳动合同和应聘岗位直接相关,求职者应如实向企业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不得隐瞒,并提供相关证明。
所以,一些对从业者身体健康有特别要求的特殊行业,企业要求求职者提供近期的体检表和健康证明,求职者应自行承担体检费用以提供证明。若不能提供,则由企业安排其体检,费用应由求职者承担。
本案中,单位与劳动者有相关约定,由单位承担劳动者的体检费用。执法人员告知了单位负责人相关的法律规定。最终,在江北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的协调下,王先生足额拿到了自己的工资和入职体检费。
校对 盛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