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公司证券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而引发的案件发出首份证券纠纷司法确认裁定书,对9名投资者与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纠纷调解协议作出司法确认。
记者了解到,前期有11名投资者起诉该公司,在登记立案前,为促进该批涉众型矛盾纠纷快速、有效化解,南京中院立案庭、金融庭法官对司法确认程序实施细则、特邀调解工作机制等向当事人作了耐心细致的讲解,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多元解纷机制。
经释明与引导,当事人均自愿选择“特邀调解+司法确认”纠纷化解机制来解决双方矛盾,并选择由与南京中院签署了《诉调对接合作协议》的江苏省证券业协会组织调解。
经法院委派调解,双方当事人在江苏省证券业协会主持调解下,起诉的11名投资者中,有2名自愿撤诉,9名与该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共同向南京中院申请司法确认。案件受理后,该院金融庭承办法官陈戎依法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及时作出裁定,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事后,双方当事人均对本次“程序简、耗时短、零成本”的解纷体验表示肯定。
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是南京中院作为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法院,优化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加强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司法确认程序有利于促进调解协议实效化、降低民事纠纷成讼率。本次司法确认证券纠纷调解协议,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为不断探索多元化解纷机制建设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对话法官】
问:司法确认程序是什么,它与诉讼程序有何不同?
答:司法确认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一种。它是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之外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进行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非讼程序。相比于诉讼程序,司法确认程序具有更为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特点。
问:经过司法确认程序出具的法律文书,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反悔怎么办?
答: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后作出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书,与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一样,都具有强制执行力。法院更希望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能够诚信履约,自动履行,毕竟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就违背了双方当事人调解的初衷,也无利于矛盾的真正化解。
问:是不是双方当事人自己达成了调解协议就可以申请司法确认?
答:不是的。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必须是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法院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具体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的名单以法院公示的特邀调解名册为准。
问:最近在外地,不方便到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有什么解决的方法吗?
答:当事人可以通过江苏微解纷系统,申请在线调解和在线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信息化平台对司法确认申请进行在线审查,以方便当事人解决纠纷和节约诉讼成本。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宁法宣
校对 李海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