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视频】重拳出击!江苏四部门严打洗钱犯罪,普通市民如何避免掉进洗钱陷阱?
来源:紫牛新闻
2021-04-22 16:30

近年来地下钱庄和洗钱犯罪活动的手段不断翻新,涉案金额持续攀升。4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联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共同召开“江苏省预防打击洗钱犯罪新闻发布会”。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江苏省公安机关共查处地下钱庄犯罪案件56起,洗钱犯罪案件27起,较2019年分别上升了119%和125%。面对复杂的洗钱相关犯罪形势,各部门将如何协作打出漂亮的“组合拳”?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兢

发布会现场

江苏洗钱罪宣判数量超历年总量2倍

“2020年,全省以《刑法》191条洗钱罪宣判的案件达到了15起,数量超历年宣判总量的2倍。”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贾拓在发布会上说。

贾拓介绍,江苏省共有金融机构近2400家,涉及银行、证券、保险、支付等行业,数量庞大。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引导金融机构增强反洗钱履职能力,对身份存疑或风险较高的79万客户拒绝准入,对52.4万客户采取强化尽职调查后限制业务办理权限。

2020年洗钱犯罪出现了新趋势和新动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组织金融机构对涉及野生动物等疫情期间的非法交易开展专项排查;结合江苏地处沿海,金融活动活跃等特点,对涉及地下钱庄、金融诈骗类交易进行重点监测;加强对涉黑涉恶、电信诈骗、跨境网络赌博等非法资金活动开展监测。各级机构积极梳理可疑线索,快速固定证据线索,为司法机关打击洗钱及其上游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情报支持。

预防打击洗钱犯罪需要合力。贾拓表示,2020年,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与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国家安全厅分别签订合作协议。多部门间建立了信息互通、情报共享、案件协办、队伍共建的常态化合作机制。2020年,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共协助司法机关开展调查34次、国际协查2次,协助破案72起。

洗钱犯罪新规取消“罚金20%上限”

《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2021年3月1日生效实施,其中对洗钱罪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江苏法院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有哪些工作举措?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阚少敏解释说,从罪名适用看,以共同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打击的较多,而适用洗钱罪相关法律规定打击的案件较少。此次修改主要有三点:一是将实施一些严重犯罪后的“自洗钱”行为明确为犯罪,删除“明知”“协助”的表述;二是修改并增加了对跨境转移资产的表述;三是修改了洗钱罪的罚金刑,取消原来规定判处罚金在“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的比例限制。对于刑法修改后如何准确适用洗钱犯罪法律规定,我们也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修改洗钱罪司法解释,将对原洗钱罪司法解释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我们也经过认真研究,根据江苏审判实践提出了修改意见。

阚少敏还提及,南京市院办理的张某洗钱案入选高检院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在案例视频拍摄等方面得到了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的大力支持。张某开立银行账户为他人洗钱6亿余元,法院以洗钱罪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根据当时法律规定并处罚金4000万元,最大限度剥夺其再犯能力。

个人账户如转借洗钱者将影响征信

“洗钱犯罪虽然直接侵害的是金融管理秩序,但与普通群众的日常生活也是息息相关的。”江苏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赵健说,在侦办地下钱庄和洗钱犯罪案件中,我们发现有些群众把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转借、贩卖给不法分子,让个人账户沦为犯罪集团实施地下钱庄和洗钱犯罪的工具;有些群众为了规避国家金融监管,通过地下钱庄非法跨境汇兑,还有些群众参与境外赌博活动,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结算赌资,这样会让自己的个人账户与地下钱庄的犯罪账户相关联,致使个人账户被办理地下钱庄犯罪案件的公安机关冻结,影响个人征信记录和正常生活。

“我们呼吁广大群众要充分认识洗钱犯罪对经济社会和个人权益的严重危害,树立反洗钱的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外汇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不要随意泄露个人信息和银行账户。”赵健说。

【盘点】

洗钱犯罪中“金融诈骗犯”最多

首现数字货币洗钱新型犯罪手段

贾拓在发布会上介绍,2020年江苏洗钱罪宣判案件15起。从上游犯罪类型来看,金融诈骗犯罪较多达9起,其中集资诈骗罪6起、信用卡诈骗罪2起、贷款诈骗罪1起。

从洗钱途径和手法来看,6起集资诈骗犯罪洗钱和2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洗钱,较多采用提供资金账户进行转账或取现,通过购买理财产品,买卖房屋、车辆等方式协助转移资金。

2起信用卡诈骗犯罪洗钱表现为,将“人头”信用卡卡号提供给上线进行转账至上线控制的账户中,或者在信用卡办理成功后进行冒领,用POS机套取资金至犯罪人银行卡。其中1起案件中涉及利用信用卡购买加密数字货币进行资金转移,出现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新型犯罪手法。

1起贷款诈骗犯罪洗钱和1起违法发放贷款犯罪洗钱主要是,犯罪嫌疑人明知为虚构贷款用途、伪造虚假贷款授信资料骗取的银行贷款,仍然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移资金。

2起受贿罪洗钱表现为明知来源于贪污贿赂的钱财,仍然通过签订虚假交易合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购买房产、车辆、理财产品等手段,来掩饰、隐瞒贿赂款的来源及性质。

1起毒品犯罪洗钱则为明知为毒品犯罪所得,通过提供微信、支付宝账户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转移犯罪资金。

“洗钱犯罪为上游犯罪提供支持,协助将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进行掩饰、隐瞒,不仅危害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金融安全,还妨害金融管理和司法机关对犯罪活动的查处,助长犯罪、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产生社会不公。”贾拓点评道。

校对 丁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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