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法眼|外卖小哥被偷摩托现身二手平台,如何避免成为“销赃平台”律师支招
来源:紫牛新闻
2021-05-09 18:21

【本期关注:二手交易平台】

近日,广东省惠州市一名外卖小哥发现自己被盗的摩托车出现在二手交易平台的事件引发网友的关注。这名外卖小哥和不少网友对交易平台是否尽到审核责任提出了质疑,有的网友甚至将二手交易平台称作“销赃平台”。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了该外卖小哥和平台方面,并对此类平台的交易现状进行了调查。

二手交易平台应该尽到什么义务?如何避免成为销赃渠道?对于该事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律师从专业角度进行了分析。

()事件:外卖小哥被偷的摩托现身二手交易平台

关文(化名)是广东省惠州市的一名外卖小哥,最近遇到的一件事让他格外苦恼——自己送餐骑的那辆摩托车被人偷走了。

他在接受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这辆摩托车被盗后自己的工作受到影响,希望能找到自己的车子,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监控记录下摩托车被偷过程。

据关文介绍,这辆摩托车是在4月18日凌晨5点半左右被盗的,车锁被人剪掉。这台车才买了半年的时间,当时花了3600元。

而就在第二天,关文在某知名二手交易平台上发现了这辆被盗的摩托车,“摩托车上有一个车灯比较特殊,当时花了400元钱买的,所以我一眼认出,在和卖家交流后确定那是我的车。”

关文(化名)发现自己被盗的摩托车出现在二手交易平台

关文询问卖家这台摩托车要卖多少钱,对方告诉他1600元,只卖车架,并让他转到另一个二手闲置交易平台APP上进行交易。关文告诉记者,他查看了卖家页面信息,发现对方此前已出售过多辆摩托车。在警方介入调查后,该卖家在前一平台的账号被封禁,在后一平台的账号也清空了。

关文说,自己和同事共有3辆摩托车被盗,都发生在4月18日凌晨,他们报案后,民警抓获了3名小偷。一段监控视频显示,警方已将小偷带到现场进行指认。关文表示,警方已追回1台车辆并归还失主,还有2台没有找到,自己正在等待警方进一步调查和通知。

()调查:平台上多辆摩托车售价远低于正常价格

在采访中,关文对二手交易平台是否尽到了审核责任提出了质疑,“我的摩托车,小偷怎么这么容易就放到网上卖呢?”

紫牛新闻记者浏览二手交易平台发现,在上面有不少原价数千元的二手摩托车,但售价却要远低于正常购买的价格。

记者看到一款“本田E影125”摩托车,交易页面上显示使用年限为“1年以下”,成色为“几乎全新”,标价则仅为200元。记者通过手机号添加该卖家微信,对方很快通过申请,该卖家表示,“200元是定金,实际价格是2700元。”即便如此,这一价格也显得异常便宜。

随后,对方向记者发送了8张该摩托车各个角度的照片,同时表示自己是正规车行,有发票。

针对这辆摩托车的情况,紫牛新闻记者联系了二手交易平台客服,客服表示:“因为实际差价很大,还是要慎重的,不建议您购买。”

()客服:会先审核再上架,但审核不了是否为赃物

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一些网友了解这名外卖小哥的遭遇后,纷纷对交易平台上二手摩托车、二手电动车的来路提出怀疑,甚至有人将二手交易平台称作“销赃平台”。

那么,二手交易平台对其平台上交易的物品是否会进行审核,如果会,又将审核哪些方面呢?

在采访中客服表示,卖家发布商品会先审核再上架,但同时表示,审核的是商品的安全性,如是否有风险商品,是否是禁售商品,审核不了到底是否为被盗的。

而对于关文发现自己的被盗摩托车出现在该平台上销售,客服表示,“系统不好检测到是被偷,所以只要不是危险商品、违禁品,正常商品审核查看没有违规是可以上架的。”

二手交易平台客服的回答

对于购买没有票据审核能否通过的问题,客服回答,“没有可以发布,后面有交易纠纷,我们会让对方提供,(查看)是否有购买记录。”

【律师说法】

二手平台交易审核流于形式,应尽义务限制违法经营

“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对于交易平台的规范主要是在主体审核、交易过程、协助监管这三个方面。”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的徐旭东律师认为,该事件中凸显了二手交易平台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主体审核流于形式。

徐旭东表示,电子商务法第10条对交易主体建立严格登记制度,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仅仅对于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等等交易主体,才豁免登记。这从主体资格上,避免那些借助交易平台的经营者违法经营。

本案中,二手摩托车卖家显然属于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的要求,由平台落实经营者“亮照、亮证、亮标”等主体审核义务,一方面避免消费者上当受骗,另一方面限制经营者违法经营。对于未履行本义务的,应按照该法76条第二款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平台责令限期改正和罚款等行政处罚。

“而在平台交易的商品审核方面,该法规定平台履行必要处置和报告义务。”徐旭东告诉紫牛新闻记者,如本案对于利用平台销售盗窃物品,失主和平台联系后,平台应按照上述法律第29条规定,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因平台本身对电子商务中涉嫌犯罪行为无侦查处置权,所以一般而言,也就是阻断利用平台交易并向公安机关报告违法犯罪信息,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那么,如果是一般人无意中误买了盗窃物品,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呢?

徐旭东表示,如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平台购买了盗窃物品,且符合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等条件,那么根据《民法典》第311条的善意取得制度,只要支付了合理对价并且已经交付了该物品,就取得该物品的所有权,不承担法律责任。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的卖家请求损害赔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见习记者 闫春旭 记者 万承源

校对 丁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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