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两块约200公斤重的钢化玻璃倒下将一名工人砸伤,现场既无监控也没有目击证人,玻璃是自己倒下还是伤者施加外力所致?成为一个谜团。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根据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对这起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钢化玻璃砸到工人,构成十级伤残
马某在南京浦口某小区从事绿化工作,在清理草坪时,被堆放在小区单元门口墙上的两块钢化玻璃被砸伤。这两块钢化玻璃重约200公斤,马某受伤入院,被诊断为右侧股骨粗隆间骨折、胸8、9椎体压缩性改变、左侧多发肋骨骨折、肺挫伤、盆腔积液,共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
经鉴定,马某手术后右髋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为了挽回损失,马某将对方诉至法院。
由于事发现场既没有监控,也没有目击证人,玻璃如何倒塌无法确定。庭审中,马某称是陈某摆放的钢化玻璃倒下将其砸伤,而陈某则认为玻璃倒塌的原因是马某在抽取垫放在玻璃下面的纸箱板时未控制好。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作为钢化玻璃的管理人应当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故判决陈某赔偿马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合计12万余元。
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决。
法官:《民法典》规定堆放人需证明自己无过错
“法律对于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确定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堆放人需要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55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南京中院民一庭法官陈礼苋表示,本案中,马某在案涉小区清理草坪时,因陈某堆放在单元门口的钢化玻璃倒塌被砸伤,而陈某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已对堆放的钢化玻璃尽到了必要的管理义务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采取了合理预防措施,未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应当对马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陈礼苋介绍,陈某认为对方的损害是因为对玻璃施加了外力导致,但对此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法院未予采信。
“生活中除了本案中的情况外,有人还会暂时将装修材料堆放在电梯口、门外或走廊中。这样放置物品,不仅影响过往人员通行,还有安全隐患。”陈礼苋提醒,所有人、管理人在堆放物品时,应注意合理选择堆放地点、堆放高度,并采取设置危险警示标志、稳固或者管好堆放物品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
通讯员 李钰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