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江苏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2024-01-16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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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子晚报讯(记者 王赟)记者从江苏省人社厅获悉, 1月1日起,江苏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这也是2021年后江苏再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的2280元上调到2490元;二类地区月最低标准从原来的2070元上调到2260元;三类地区从1840元上调到201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个地区均上调2元,调整后为一类地区24元;二类地区22元;三类地区20元。

  权威解读 加班工资、高温津贴等应另行支付

  因为最低工资标准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对此,江苏省人社厅相关部门予以权威解读。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以下项目不作为我省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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