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2月18日讯(通讯员 秦研 记者 万承源)离婚后,想“撤回”离婚协议书里部分条款,这会能获得法律的支持吗?秦淮法院的一起判决对此给出了答案。
张明(化名)和李梅(化名)原是一对夫妻,两人在婚后生了一个女儿。后来两人感情渐渐不和,所以决定协议离婚。两人约定,张明同意一次性补给李梅10万元;离婚后女儿的生活费张明每月承担1500元,每年递增10%,并按月汇入李梅指定的银行账户,此项费用一直付到孩子大学毕业止等事项。
后张明想变更抚养费数额,遂诉至秦淮法院。张明诉称,自己是在未仔细考量离婚协议内容的情况下签署了离婚协议。离婚后,在自身生活困难的情况下,通过向朋友借款,才向李梅支付了10万元的抚养费补偿款。张明称目前自己的每月的总收入仅为3000元,已无力负担每月1500元的生活费及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抚养费用。
他请求判决判决自己向李梅给付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其他抚养费用应减少至每月500元,且不再递增。
被告李梅则辩称,10万元是张明应分摊的抚养费用,并且在离婚协议签订后,张明主动支付了当月的生活费1500元,这个举动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双方协议的认可。而关于抚养费每年递增10%的问题,是当时双方在心平气和的情况下,考虑到物价不断上涨等因素协商一致的。李梅认为张明有意回避其实际收入,请求法院驳回张明的诉讼请求。
面对他们的说法,法院会怎么认定呢?
法院认为,张明与李梅离婚协议中对于女儿的生活、抚养、教育等费用的约定应系张明与李梅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在婚姻登记部门进行备案。针对如此重要的协议,张明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对离婚协议的签署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其提出因时间仓促,在未仔细考量离婚协议内容的情况下签署离婚协议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张明所提供的借条发生于签署离婚协议同时,其提供的经营亏损的证据均发生于张明与李梅离婚之前,张明也未能提供其现阶段与其签署离婚协议时收入存在较大差异之证据。故法院对张明要求减少向被告给付生活费、教育费等其他抚养费用,每年不再递增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秦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明的诉讼请求。
法官介绍,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书一般是不能变更的。但在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如果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则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或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