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粉”养不起苍鹰了,网上卖鹰被抓
来源:扬子晚报网
2019-05-08 12:34

 扬子晚报网5月8日讯(通讯员 吴帅 马媛  记者 万凌云)镇江“00后”葛某是一名“鹰粉”,因为对鹰类有着浓厚的兴趣,自他15岁起,便陆陆续续加入了各式“鹰猎”QQ群。去年9月,他了解到群里一徐州的网友手上有“货”,于是当即私下与对方联系,并以600元的价格,成功收购了一只苍鹰。

图片
 
此后,为保证苍鹰的“生活质量”,葛某在家附近的大棚里搭建了供鹰休息的站台,还时不时的将苍鹰带出去“溜溜”。此外,每天去附近的农贸市场买新鲜的牛肉、鹌鹑给鹰喂食。
 
然而,在对苍鹰日复一日的悉心照料了几个月后,葛某觉得玩腻了,并且,由于苍鹰食量大,花销也大,这无疑也给暂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葛某带来了不少压力。于是,他就产生了将鹰卖掉的念头。
 
今年4月初,葛某在QQ群里发送出售“鹰隼”的相关信息,准备以1500元将这只鹰隼卖掉。但是,很快被镇江丹徒公安机关查获。
 
4月31日,丹徒公安分局城区派出所接到热心市民电话报警称,其了解到有人通过网络售卖国家保护动物,因相关宣传报道得知这一行为违法,故此请求公安机关予以救助。
 
5月1日,葛某被民警在家中查获。5月7日,葛某因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被丹徒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图片
 
经林业部门鉴定,犯罪嫌疑人葛某收购的动物为苍鹰,属于隼形目鹰科其他鹰类,被列入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农业部1号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级。
 
按照《刑法》第341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 微矩阵

 报纸广告服务 新媒体广告刊例价 技术服务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69号新华报业传媒广场 邮编:210092 联系我们:025-96096(24小时)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2120170004 视听节目许可证1008318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苏字第394号

版权所有 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

 苏ICP备13020714号 | 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 苏B2-201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