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争夺试管婴儿男孩抚养权,该判给谁?
来源:扬子晚报网
2019-08-05 17:07

 扬子晚报网8月5日讯(通讯员 沈倩  记者 高峰)夫妻在闹离婚时,两人婚姻存续期间生育的试管婴儿,已经长成四五岁的男孩,到底归谁抚养?二审法院在认定母亲李某没有生育能力后,判决孩子归李某抚养。近日,宿迁中院与市妇联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包括这一案例在内的维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李某(女)、赵某(男)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农历2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于2009年5月21日领取结婚证。双方于2013年8月10日生男孩赵小明(化名),现赵小明在赵某处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李某、赵某因故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李某两次起诉离婚,双方从2017年5月分居。
 
李某曾于2017年9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自愿撤回起诉。撤诉后,双方仍未能和好,李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许双方当事人离婚,婚生男孩赵小明由李某抚养,李某不要求赵某给付子女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已债务。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准许李某和赵某离婚;二、婚生男孩赵小明随赵某共同生活,李某自2018年6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至赵小明年满18周岁时止,每年的抚养费用于当年12月20日前付清;三、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改判赵小明由女方抚养。李某还提供医院治疗小结一份,证明李某双侧输卵管宫外孕切除,不能正常生育。李某父母表示,愿意将位于县城的房屋赠予给李某,从而为赵小明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在双方抚养能力和条件相当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再生育几率较低的一方。
 
本案中,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宫外孕行双侧输卵管切除手术,因其自身没有办法再行怀孕,如需再孕就需要通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方式完成,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试管婴儿技术,而试管婴儿技术存在不确定性,成功率受多种因素影响,尤其年龄较大的女性,成功率较低。李某已近34岁,即便其再重新组建家庭生育子女,也属于医学上所称的高龄产妇。较常人而言,李某再生育的几率明显偏低。
 
同时,考虑到赵小明本身就系李某通过试管婴儿技术生育,李某切除双侧输卵管也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李某宫外孕所致。基于上述因素,在确定赵小明抚养权时,应优先考虑李某。因此,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准许李某和赵某离婚,赵小明随母亲李某共同生活。
 
 “希望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彰显司法公正,为维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为促进家庭平安和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新的贡献!”宿迁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吴跃华在发布会上说。(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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