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发布第4号通告:所有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8日24时
2020-01-27 18:18

扬子晚报网1月27日讯(记者 万凌云)27日,镇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第4号公告”:《镇江市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复学安排的通告》。

通告如下:

为维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严格落实我市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响应措施要求,有效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结合镇江实际,从即日起,实施以下措施:

1、各地各单位最大程度动员离镇人员不得提前返回镇江,本地人员做到减少流动。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和建筑工地复工、复业、新开工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8日24时,涉及市民生活必需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和疫情防控必需行业(如口罩、消毒水、体温仪、护目镜、防护服等)除外。2月8日24时后有复工安排的企业须提前向属地政府报备,其中建筑工程须严格实行申报制和实名制管理,经住建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复工、新开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并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2、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春节期开学时间由原定2月10日延至2月17日,延期开学期间,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一律不得开展线下集中服务,中小学、幼儿园不得在开学时间前举行任何形式的线下集中活动或集体活动。各在镇高校开学时间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执行,处在湖北等疫情重点防控地区的师生员工须等通知返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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