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知识产权领军人才”袁滔:明镜高悬,为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来源:紫牛新闻
2020-06-14 16:03

【领军人才简介:袁滔,女,1971年2月生,南京大学法律硕士,现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三级高级法官。2000年开始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审理的乐活商标工商行政处罚案、赵学元等侵犯著作权罪案、涉标准专利侵权行政诉讼案等一批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分别入选中国法院及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先后荣获全省优秀法官、全省政法系统优秀党员干警、省政府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工作先进个人、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袁滔法官近照。

“古代衙门公堂上常常挂着‘明镜高悬’牌匾,意在提醒官府审案断案要明察秋毫,光明正大,公正廉明,而在我心里也始终铭刻着‘明镜高悬’四个大字,要无愧于国家和人民赋予法官的权力!”近日荣获第三批“江苏省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称号的袁滔,在接受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从2000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知识产权法庭以来,整整20年,袁滔一直在这个知识产权法庭担任法官,从助理审判员到审判员,袁滔参与审理了1800多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在每个案件的审判工作中,袁滔留给大家印象最深的,是她牢记群众观念,善做群众工作,以“明镜高悬”的高尚追求为知识产权保驾护航,以公正廉明的审判作风保持着人民法官亲民、爱民、为民的良好形象。2018年,袁滔荣获“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袁滔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召开的公开庭上。

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知识产权的引领作用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袁滔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已整整20年,共参与审理了1800余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多起案件入选最高法院和省法院公报案例、中国法院及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入选江苏省法院公报案例的涉标准专利侵权行政处理决定案,系全国首例涉及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的行政案件,该案纠纷产生的背景实际上是两家作为全球IT设备接口设计、生产的龙头企业之间的交锋,作为USB3.0贡献者协议的签约者,他们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恩怨由来已久,USB3.0专利战火遍及境内外。判决从平衡专利技术贡献者及标准实施者之间的权益出发,准确界定USB3.0贡献者协议定义的“必要权利要求”,其所确定的裁判规则不仅对USB3.0电连接器的产业布局产生一定影响,也对处理同类案件起到示范作用。

袁滔在中兴通讯南京分公司座谈授课。

在案件审理中,袁滔深深体会到:在国家创新政策体系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于激发创新活动,促进文化传播与繁荣,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以及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等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作为法官,一定要通过每一件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知识产权的引领作用。

“案件审理牵扯的不仅仅是案件当事人的利益,可能会直接影响到一个行业乃至一个产业的发展,甚至可能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利益平衡和价值指引,也关系到投资者对当地营商环境的评价!这些,都决不容许我们法官有半点含糊和不公!”袁滔意味深长地说。

袁滔参与审理的赵学元等侵犯著作权罪案,入选中国法院201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法院审理认为:赵学元、赵学保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作品,赵学元非法经营数额达629113.70元,情节特别严重;赵学保非法经营数额达79663.70元,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判处赵学元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赵学保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此案的审判,体现了省高院知识产权庭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侵犯著作权的引领作用!

多年来,袁滔通过每一个案件的裁判,为创新主体提供明确、稳定、可预期的司法指引,从而更有效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入选最高法院公报案例的茅山老鹅商标侵权案,为公众确立了地名商标的保护规则,也为立法的修改提供了司法实例。入选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的樱花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对恶意攀附他人知名商标及字号的行为予以了坚决打击,判决侵权者停止使用“樱花”字号。入选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个典型案例的涉桩基行业虚假宣传案,对企业的宣传内容达到何种程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则的虚假宣传行为,给出了明确的裁判指引……她正是通过一件件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彰显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最终目的──鼓励技术创新、造福人类、推动社会进步!

袁滔在认真细致地审理案件。

有效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合力

江苏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和示范作用,身为其中的一名法官,袁滔不仅通过案件审理为该项工作探索审理思路和裁判尺度,还积极参与针对行政执法与司法程序的衔接、行政与刑事执法程序的规范、刑事和行政审判业务等问题开展的调研活动。

针对知识产权行政审判,袁滔通过主审的几个典型案件,强化司法主导理念,发挥司法审查职能,在裁判文书中明确给出商标、专利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标准,以此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调整行政执法理念。入选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最高法院公报案例的“乐活商标工商行政处罚案”,是江苏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框架下,首例以司法判决方式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予以变更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当时的合议庭成员中有行政庭审判人员,而作为主审法官的袁滔是知识产权庭的法官。

“对于本案商标侵权是否构成?行政处罚50万元是否适当?我总是不自觉地以一名知识产权民事法官的思维进行思考,”袁滔介绍说,面对本案产生的困惑,合议庭进行了充分讨论,还特意邀请了当时的知识产权庭庭长、知识产权界领军人物一起参与讨论,真理愈辩愈明,最后形成统一意见:本案中,苏州工商局未考虑鼎盛公司主观上无过错,侵权性质、行为和情节显著轻微,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因素,对鼎盛公司并处50万元罚款,导致行政处罚的结果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之间明显不适当,其行政处罚缺乏妥当性和必要性,应当认定属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依法应予变更。据此,判决变更苏州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罚款人民币50万元”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该案体现的司法审查尺度,在全国行业系统内引起较大反响,对于督促工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调整行政执法理念,规范并合理谦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起到指引作用,切实发挥监督和支持知识产权依法行政的审判职能。

针对知识产权刑事审判,袁滔还多次参加全省各执法机关参与的理论论证会、研讨会,她就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与刑事案件同质性与差异性问题,凭借知识产权法官的审判专业优势,贡献自己的智慧。她还注重加强刑事法律的学习,深化对刑事司法理念与法律适用问题的理解,为江苏出台的两个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程序及实体的指导意见献言献策。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缪礼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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