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附解读)
来源: 盐城发布
2025-07-01 15:42:00
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
缴存使用政策的通知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江苏省盐城市实际,决定对江苏省盐城市住房公积金部分缴存使用政策作如下优化调整:
01
统一江苏省盐城市各区域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在江苏省盐城市行政区域内购建自住住房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120万元;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
02
缴存人家庭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在江苏省盐城市购买改善性自住住房,可继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此阶段性政策的实施期限为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03
调整贷款次数认定标准,夫妻婚前各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婚后不重复计入家庭贷款次数。
婚前一方或双方作为主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婚后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为该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婚前各自作为共同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婚后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为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04
简化正常缴存比例职工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以月均缴存基数的60%为月还款额上限,计算确定最高可贷额度。
05
调整江苏省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年龄上限,放宽借款期限年龄限制。借款申请人年龄上限调整至男性63周岁、女性58周岁,借款期限放宽至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性不超过68周岁,女性不超过63周岁。
06
放宽购房首付款票据认定标准,“房票”“拆迁补偿款项单据”“以旧换新结算凭证”等可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依据,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办理提取。
07
对在江苏省盐城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扩大至购房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此阶段性政策的实施期限为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08
简化降比缓缴报审材料。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时,提供的申请材料由原来的“财务报表和单位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调整为“财务报表或单位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09
新增江苏省盐城市8家农商银行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缴存银行。
盐城农商银行、东台农商银行、大丰农商银行、射阳农商银行、建湖农商银行、阜宁农商银行、滨海农商银行、响水农商银行等8家农商银行可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开户缴存业务。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6月25日
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
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江苏省盐城市实际,现就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01
对交易资金实施托管的二手房,职工支付首付款(最低比例为15%)后,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作为购房款。
02
恢复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次贷。
03
对能分清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住房,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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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房购房款的实施细则
2️⃣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房购房款承诺书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6月25日
政策调整的相关说明
本次政策调整主要目的是为更好地满足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提振住房消费,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5〕22号)等文件精神,参照省内其他城市做法,结合江苏省盐城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实施情况作出优化调整。
01
关于统一江苏省盐城市各区域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江苏省盐城市自2023年3月开始实施分区域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各区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在主城区(亭湖、盐都、盐南、开发区)购建自住住房的,单人、家庭最高额度分别为80万元、120万元;在各县(市、区)购建自住住房的,单人、家庭最高额度分别为60万元、90万元。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县(市、区)房地产市场的支持作用,充分满足职工购房需求,将县(市、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提高至与主城区一致。
02
关于缴存人家庭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在江苏省盐城市购买改善性自住住房,可继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为更好地支持住房消费,积极回应缴存人家庭购买改善性自住住房的需求,研究制定本项政策。缴存人家庭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在江苏省盐城市购买改善性自住住房的,可继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进一步提高家庭居住品质与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生活幸福感。此项政策为阶段性政策,实施期限为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即在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该政策实施时间范围内购房继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年利率:5年以下(含5年)为2.525%,5年以上为3.075%。
同时需要提醒的是,此项政策不适用于办理“商转公”贷款。
03
关于调整贷款次数认定标准,夫妻婚前各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婚后不重复计入家庭贷款次数。
目前江苏省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为,“夫妻双方婚前各自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合并计算公积金贷款次数,算作夫妻双方已有二次公积金贷款记录。未婚子女与父母共同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原贷款算作该未婚子女与父母各一次贷款记录”。在受理贷款申请时,中心发现部分贷款申请人家庭婚后购房因其中一方或双方婚前作为共同借款人被认定为第三次贷款,而无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满足此部分购房群体的改善性住房贷款需求,建议调整贷款次数认定标准,调整后的认定标准如下:
婚前各自作为主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双方均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婚后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为该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婚前一方作为主借款人,另一方作为共同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双方均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婚后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为该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婚前各自作为共同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双方均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婚后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为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04
关于简化正常缴存比例职工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以月均缴存基数的60%为月还款额上限,计算确定最高可贷额度。
目前江苏省盐城市正常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人近12个月月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40%×12(月)×贷款年限(年),同时,若按上述方法计算后的贷款月还款额大于月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60%时,则按月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60%作为月还款额确定最高可贷额度”,即借款人的最高可贷额度需要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为尽可能地让职工用足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新政策取消了按“借款人近12个月月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40%×12(月)×贷款年限(年)”测算其可贷额度这项限制,只要其最高可贷额度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贷款月还款额(本金加利息)不大于借款人月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60%即可。
05
关于调整江苏省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年龄上限,放宽借款期限年龄限制。借款申请人年龄上限调整至男性63周岁、女性58周岁,借款期限放宽至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性不超过68周岁,女性不超过63周岁。
目前江苏省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执行标准为借款申请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还贷期限可以放宽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至5年,即借款人申请时年龄上限为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还贷年龄上限为男性65周岁、女性60周岁,放宽的1至5年还贷期限不计算可贷额度。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4个月延迟1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63周岁和58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2个月延迟1个月,逐步延迟至55周岁”,为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建议同步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年龄上限,借款申请人年龄上限调整至男性63周岁、女性58周岁,对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5年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申请人,贷款期限可以放宽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至5年,男性不超过 68 周岁,女性不超过63周岁,且放宽的1至5年还贷期限计算可贷额度。
06
关于放宽购房首付款票据认定标准,“房票”“拆迁补偿款项单据”“以旧换新结算凭证”等可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依据,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办理提取。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江苏省盐城市目前房地产交易实际情况,支持以“房票”“拆迁补偿款项单据”或“以旧换新结算凭证”作为首付款凭证购买住房的交易模式。
07
关于对在江苏省盐城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扩大至购房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款(含首付款)的范围,由购房人本人和购房人的配偶,扩大到购房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子女的配偶,为家庭互助购房创造更有利条件,有利于增强职工支付能力,拓宽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为广大职工群众提升居住水平、改善居住条件提供更好的支持。此项政策为阶段性政策,实施期限为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购房时间需在该政策实施时间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为优先保障本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款的次序为:购房人、购房人的配偶,购房人的父母、子女。应优先提取购房人、购房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账户余额不足的方可提取购房人的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提取人应本人提交相关材料(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身份证、银行卡、能证明与购房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办理提取申请,提取总额不超过总购房款,如购房人同时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商业贷款),则提取总额加上贷款额不超过总购房款。
08
关于简化降比缓缴报审材料。
现行《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盐房金管〔2024〕3号)规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降比缓缴报审材料中必须有财务报表和单位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两项报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部分企业反映无法及时提供规范有效的单位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为加大助企帮扶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对降比缓缴报审材料进行简化,不再要求财务报表和单位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两项报表均需提供,只需其中一项报表即可。
09
关于新增江苏省盐城市8家农商银行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缴存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影响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措施的通知》“完善制度体系”、“加强宣传推广和舆论引导”条款,增加农商银行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缴存银行,以发挥农商银行网点多、分布广,服务对象中农民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占有比例较高的优势,吸引更多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新业态从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就近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10
关于对交易资金实施托管的二手房,职工支付首付款(最低比例为15%)后,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作为购房款。
江苏省盐城市于2023年8月出台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政策后,有效地减轻了购房人资金压力,得到职工群众广泛认可。为回应部分购买二手房职工的诉求,此次出台规定,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二手房购房款,有利于增强职工支付能力,拓宽职工购房资金来源。
11
关于恢复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次贷。
根据市第五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纪要,“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连续三个月在85%以下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恢复商转公二次贷”。江苏省盐城市4月、5月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分别为84.90%、84.09%,6月个贷率会继续下降,符合恢复商转公二次贷的条件。即仅有一次且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缴存人可以按江苏省盐城市相关规定申请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金额不得超过该住房现行评估价值的70%。
12
关于对能分清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住房,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此政策主要为配合住建部门拟出台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而制定,以帮助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职工早日实现安居梦。
来源 | 盐城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