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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情况公布!涉及丹阳两家公司!

来源: 丹阳日报

2025-07-07 20:33:00

2025年上半年,镇江市市场监管局聚焦互联网领域违法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等突出问题,持续查处民生领域群众反响强烈、关注度高的网络交易案件,着力净化网络市场交易环境,现公布6起典型案例,其中2起涉及丹阳。

案例一

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眼镜公司发布网络虚假广告案

2024年11月,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关于某公司的举报线索。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天猫平台“某旗舰店”在售的男士无框眼镜有“抗疲劳”字样的广告内容。当事人现场确认广告内容,且无法提供材料证明。

该男士无框眼镜为普通眼镜,当事人无法佐证其功能描述的真实性,上述情形符合《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虚假广告情形,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丹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800元的罚款。

本案中,当事人为增加男士无框眼镜的销量,在其商品销售页面上发布“抗疲劳”等字样的虚假广告,易对消费者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消费者可能基于错误信息做出购买决策,遭受经济损失,甚至可能因对商品功效的错误期待而影响到正常使用体验和健康。本案的查处,告诫广大眼镜电商发布网络广告必须真实、准确,严格遵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案例二

扬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利用公众号发布含有军旗军人形象广告案

2025年2月,扬中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江苏省广告智慧监管系统移送的一条线索,反映辖区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推文广告里面变相使用了军旗军人形象。经查,当事人公众号在2024年7月31日和2024年8月1日发布的同一篇推文广告里面有军旗军人形象以及“八一建军节(Army Day)军歌嘹亮,军旗飘扬。**猪肉,营养鲜香。支持军人,美味奉上。共赢八一,同铸辉煌。消费满38元,赠送猪血1块”等字样。

当事人在公众号发布含有军旗军人形象以及“八一建军节”相关字样商业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扬中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处3000元的罚款。

军人军旗是军人身份、军队形象的重要体现,通过查处违法利用军人军旗的案件,维护军人、军旗的严肃性和专用性,维护人民军队的形象和荣誉。

案例三

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网络销售产品标识违法案

2024年9月,丹阳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微店”店铺“某家居生活馆”内有“水星集团旗下子品牌”字样;当事人生产的床上用品六件套,有一套未标明厂名、厂址、合格证明,且包装上标有“简色生活、水星优品”字样。经查,当事人与水星集团并无任何关联,也未获任何授权,在其“微店”店铺首页宣传其为“水星集团旗下子品牌”;当事人2024年9月销往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丰台学校的床上用品六件套包装上标有“简色生活、水星优品”字样广告,包装袋所标字样为当事人加工。

当事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和《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态度良好,丹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6700元,并处4122元的罚款。

本案中,当事人利用“水星”这一品牌的知名度,虚构自身背景,通过发布网络虚假广告直接“嫁接”消费者对于“水星”品牌的信任,零成本窃取他人的企业形象和价值。诚信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依靠“搭便车”或许能获得一时的利益,但从长远来看,一旦被市场和消费者识破,将会严重损害企业的声誉和形象。

案例四

京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眼科医院未经审查发布网络医疗广告案

2024年11月,京口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当事人被举报平台开展核查并固定了电子数据证据。当事人在抖音APP上通过其公司自有账号发布含有“孩子视力下降该怎么办,**眼科有着全球视光技术优势与眼视光专家团队,……孩子视力问题不要慌,**眼科来预防,即刻点击咨询吧!”、“国庆节孩子近视去哪检查好?**眼科呀!”等内容的数条视频广告,介绍了当事人及当事人的医疗服务,但均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京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5000元的罚款。

《广告法》明确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广告前必须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可能会包含虚假宣传和不实信息,容易对消费者的医疗选择产生误导。本案的查办,不仅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广告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也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互联网发布的涉及医疗等重点民生领域广告的监管力度和构建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决心。

案例五

润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网络违法广告案

2024年11月,润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对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注册经营的网站发布的广告中宣传其销售的胶囊具有“抗疲劳、护肝、醒酒”等功效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固定了电子证据。经查,该产品属于保健食品,其经批准的保健功能为经动物试验证明,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当事人在上述网站上宣传该产品具有的功效与该产品实际保健功能不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以及《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处400元的罚款。

保健食品作为特殊食品类别,消费者在选购时往往基于对其宣称保健功能的信任。本案中该公司将产品实际功能夸大,严重违背了《广告法》中对广告真实性的要求,不仅破坏了市场的诚信环境,更对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构成了侵害。本案的查处不仅对违法企业本身起到了惩戒作用,更对广大经营主体敲响了警钟,发布广告必须严格遵守《广告法》相关规定,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

案例六

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教育培训机构利用受益者名义发布网络广告案

2024年11月,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接案件移送函,反映辖区某教育培训机构在“小红书”APP发布的广告涉嫌违法。经查,当事人在其“小红书”APP账号发布的名为“KET出分喜报来啦”笔记中的广告页面含有“恭喜**学校五年级***同学KET考试获得通过、扫码了解同款课程”等宣传内容及销售顾问微信二维码。

当事人在发布的教育培训广告中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处2000元的罚款。

当前,一些教育培训机构热衷于挑选成绩优秀的学员在广告中进行宣传,从而达到吸引学员参加培训的目的,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中“禁止在发布的教育培训广告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针对此类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持重拳出击,全面巩固“双减”成效,推动校外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镇江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