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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手机改成盗摄设备?法院:对侵犯隐私权行为零容忍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8-14 19:21:00

现场

扬子晚报网8月14日讯(通讯员 艾秀 孙锡超 记者 姜天圣)“科技的进步不该换来侵犯他人隐私和尊严的便利,任何侵犯他人隐私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今年以来句容法院已判决数起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案件,近日句容法院又开庭审理了一起13名被告人的该类案件,以实际行动打响了隐私安全保卫战,彰显司法机关对侵犯隐私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一个个小小的“黑科技”,没有成为造福民众的科技利器,反而成为数字时代的“潘多拉魔盒”。被告人李某、徐某或许从未想过,那些被他们改装成"偷窥之眼"的二手手机,最终会成为他们作茧自缚的枷锁。二人通过网购工具将二手手机摄像头改装至手机更为隐蔽位置,配合息屏拍摄软件制成盗摄设备,利用物流寄递规避监管,最终被告人李某与徐某均因销售非法改装手机,以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被判处相应刑罚,所有涉案设备均被公安机关拦截追回,及时消除了社会隐患。“我从内心感觉我以前做得非常错误,将来一定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积极正能量的人。”被告人徐某在最后陈述环节面对国徽之下的审判席表达了迟来的悔悟。

法官寄语:

科技不该沦为违法犯罪的帮凶,隐私权作为受法律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属于《刑法》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对此,司法机关携手用“法网”封住一双双难以察觉的“偷窥之眼”。 一系列因偷拍引发的隐私安全事件引发的众多讨论,成为压在被侵害隐私的受害者们头上沉重的阴霾,2025年以来,句容法院已审理多起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通过这些案例不仅惩治了犯罪,更确立了"技术应用不得突破人格尊严底线"的司法裁判规则,为数字时代的隐私权保护提供了鲜活判例。我们郑重呼吁,每个公民都成为隐私安全的“吹哨人”,不仅应做到不购买、不使用非法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更应在发现非法偷拍盗摄设备或者行为时第一时间报警反馈,让隐藏的“偷窥之眼”无处遁形,共同守护全社会的“隐私安全区”。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