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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度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 没收违法所得,丹阳江苏东新酒业有限公司被罚5000元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8-26 17:04:00

扬子晚报网8月26日讯(记者 万凌云) 近日,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江苏东新酒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丹市监处罚〔2025〕253号)。该公司因生产的“茅仙佳酿烹饪用酒”标签、标识、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2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

资料显示,江苏东新酒业有限公司注册时间为2021-11-15,法定代表人为杨如峰,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1181MA27E51W50,企业地址位于丹阳市导墅镇东新村(东新酒厂内),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酒制品生产;酒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新鲜水果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酒店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处罚信息载明,今年5月30日,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常州市金坛区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JC-SJ-CY0323),显示江苏东新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茅仙佳酿烹饪用酒”(规格型号:480mL/瓶,酒精度:12%vol,生产日期:2024-08-08)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T/CBJ 2111-2022《调香白酒》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调查显示,该公司共生产上述批次产品500瓶,均已销售完毕。该产品生产成本为0.9元/瓶,销售价格为1.25元/瓶,货值金额625元,违法所得625元。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8年8月20日。相关信息自2025年8月21日起向社会公示,公示截止期为2028年8月21日。

校对 胡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