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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维权”变“侵权”?互联网法庭判了!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9-18 13:36:00

在短视频风靡的当下,一部手机、一个账号,人人都能成为创作者,通过发布短视频维权的现象也日益增多。然而,发布短视频维权需把握好限度,否则一不小心就可能从“维权”沦为“侵权”。近日,宿迁互联网法庭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情:委托纠纷起,短视频“维权”惹官司

2024年5月,张某接受李某委托办理相关事项,并收取了李某3万元费用。可次日李某便解除了委托,张某却仅返还了2万元。双方沟通无果后,李某选择通过其抖音平台账号发布视频来“维权”。视频中,李某多次陈述张某是骗子,称其骗取多人费用,还对张某进行了贬损和侮辱。该视频发布后,迅速引发关注,转发量近400次,评论达700余条,点赞更是超过2000次。

张某认为李某发布的视频严重损害了自己的社会评价,侵害了其名誉权,于是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审理:网络非法外之地,失实言论须担责

宿豫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综合李某发布视频的内容、配文以及评论区内容,能够明确认定视频的指向对象就是张某。

从客观方面来看,李某在抖音平台发布的视频属于对张某的负面评价,且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视频内容客观真实,实施了侵权行为。从主观方面分析,视频内容包含对张某的贬损、侮辱性陈述和评价,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并被其他不特定人知悉,导致张某的社会评价显著降低,存在明显过错。同时,李某的侵权行为与张某名誉受损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对张某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好在李某在开庭审理前已删除了涉案抖音视频。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方式、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认为赔礼道歉的范围应与侵权范围一致,最终判决李某在抖音平台公开发布向张某赔礼道歉的声明。

提醒:言论自由有边界,网络发声需谨慎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短视频平台的兴起,通过短视频维权的现象屡见不鲜,利用信息网络侵害名誉权的事件也层出不穷。公民虽然享有言论自由,但这一权利既受法律保护,也受法律约束,网络维权绝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网络视频传播具有传播范围广、速度快、互动性强的特点。发布网络视频时,必须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因一时情绪宣泄,从“维权”变成“侵权”。要知道,言论自由的边界,止于他人名誉权的起点。公民发布造成他人社会评价显著降低的不当、失实网络言论,很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将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甚至惩罚性赔偿等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公民,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公民的人格权在网络空间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在享有言论自由的同时,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要尊重他人,理性表达,谨言慎行。遇到纠纷时,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处理,切勿动辄通过公共平台宣泄个人不良情绪。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陈勇

说法:互联网时代名誉权保护法律问题

如何判断行为构成侵犯名誉权?

判断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需满足四个要件:行为人存在过错(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侮辱或诽谤行为、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侵害名誉的行为应当具有特定的指向性。

本案中,李某通过短视频平台多次发布不当视频,指向张某,一定程度降低了公众对张某的社会评价,符合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如遇网络侵权,该怎么办?

1. 保存视频截图、链接、评论、传播记录等证据,为维权提供充分依据。

2. 通过短视频平台“举报”/“投诉”渠道申请删除侵权内容,并可要求平台协助提供侵权者信息。

3. 内容涉及诽谤、威胁、敲诈等情形,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责任。

4.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删除内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公开道歉,依法维护名誉和隐私权。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