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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发布市场监管领域典型案例,引领“过罚相当”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9-29 08:50:00

9月28日,江苏省法院、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一批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涵盖价格、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等多个行政执法领域、不同裁量阶次,旨在促进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划清合规经营界线,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

在一起操纵快递价格案中,电商企业反映,5家快递公司联合抬价,中小电商议价权缺失。2024年2月,某市市场监管局认定5家快递公司及快递总公司的行为构成“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决定各罚款15万元,总计罚款90万元。快递总公司及甲、乙、丙三家快递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泰州中院二审认为,被告的损害后果导致电商及消费者失去议价权,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明显违反价格法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红木工厂直营店”检查发现94套家具经检验仅3套被认定为属于合格的国标红木家具,涉案货值金额为528万余元。某区市场监管局经过听证、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案涉91套家具,罚款280万元。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苏州市姑苏区法院一审认为,某公司构成以假充真,违反产品质量法,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苏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4年7月,某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某公司使用的电梯未经监督检验,却在轿厢内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该电梯为某电梯公司安装并收取3家安装服务费135000元。其自行制作、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以欺骗方式交付使用,且其曾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处罚。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80000元。

电梯作为特种设备,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电梯,存在极大安全隐患,直接威胁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的处理有力震慑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安全生产责任,促进电梯行业健康发展。

撤销“小过重罚”,合理合法确定处罚幅度

某公司涉嫌高额非法收取水电费,某区市场监管收到举报后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先后两次作出《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某公司均未提供。2024年6月,某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责令改正,但该公司仍未提交。某区市场监管局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价格法,并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该公司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考虑到该公司积极整改,已将多收费用全部退回,自身经营存在较大困难等因素,认定市场监管量罚较重。法院从提升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保护民营企业角度出发,对某区市场监管局进行法律释明,最终重新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院发挥审判职能,贯彻落实过罚相当原则,通过释明引导市场监管部门自我纠正,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使,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效果。

王某在某酒业公司购买一盒安吉白茶,花费360元。后发现是过期产品。经某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该白茶过期4个月。经听证等程序后,于2024年7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万元。某酒业公司不服,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处罚。某区政府经审查认为,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某酒业公司案涉茶叶数量较少,系初次轻微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市场监管局对其罚款5万元,存在小过重罚情形,决定撤销市场监管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某区政府通过纠正“小过重罚”,规范了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有力推动了行政机关提升涉企执法水平,为建设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苏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