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开发完不成,后果谁来担?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5-21 20:24:00
药企委托研发机构开发新药,但没有如期完成,遂起诉后者要求解约、退款及赔偿损失。那么,研发机构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吗?
面对广阔的市场前景,无锡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委托武汉某公司研发一款降压药,研发预算近千万元。合同约定后者需在28个月内完成研发,其中第7.5个月需完成实验室阶段的小试开发,并明确延期超6个月可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无锡某公司按约支付了首期开发费以及相关专利转让费。
时间是药品研发非常重要的因素,能否按期完成开发,对于该款药品的市场竞争力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但开发过程中,武汉某公司到第18个月仍未完成药品的小试开发,期间还曾变更过技术路线,也未能完成。眼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武汉某公司的开发能力提出质疑,委托业务的无锡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付款及赔偿损失。
诉讼中,双方对是否完成“小试开发”产生争议,对于完成小试开发的时间点后的开发行为双方也没有明确是继续开发还是延期开发,同时对于该开发过程中耗费的物料成本、试验成本、开发失败的风险负担等问题也没有进行说明。
无锡市新吴法院详细分析了合同约定以及双方之间大量的聊天记录、邮件往来,确定开发进度、分析研发成本以及阶段性成果,并引入技术调查官协助分析了实验数据并查明了相关技术问题。最终认定武汉某公司未按约定完成小试开发。
但考虑到技术研发具有风险性和不稳定性,以及双方当事人在研发过程中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况,故在明确武汉某公司违约需担责,依法保障无锡某公司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考虑武汉某公司已投入的研发成本,未要求其全额退款。
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基于法院的裁判思路达成和解,纠纷圆满解决。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新技术的开发过程亦伴随着超预期问题的出现,容易导致增加研发周期甚至研发失败,这就需要合同双方充分考虑研发风险并留足试错空间,对于研发过程中的新情况要及时明确性质并确定风险负担。该院将继续以“专业审判+技术智囊”双轮驱动,为研发风险划界,为创新“松绑减负”,助力“无锡药谷”行稳致远。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潘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