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任性”注销公司专利使不得!
来源: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07-16 14:43:00
案件快递
启星科技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股东为方明、胡磊,分别持股50%。方明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胡磊负责公司公章及相关证照管理,杨工作为公司主要技术人员,担任公司监事。
2019年4月,该公司作为专利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用于生产消音管的成型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为杨工、胡磊,该专利于2020年1月正式获得授权。
2022年4月,因公司经营产生矛盾,胡磊利用其管理公司公章的便利,在未经启星科技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申请注销了上述实用新型专利。后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胡磊赔偿因恶意注销实用新型专利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专利属于公司财产,有关公司财产的处分应由公司权利机关(股东会)作出相关决议。本案涉及的实用新型专利所有权归属启星科技公司,而胡磊在掌管公司公章期间,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申请该专利失效,其行为已损害了公司的财产权利。
《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胡磊作为公司股东,利用控制公司公章的便利,自行注销公司名下专利,其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考量该实用新型专利的创新程度、应用范围以及公司的预期损失,法院酌情判定胡磊赔偿启星科技公司30,000元。本案宣判后,胡磊服判息诉,已依法向启星科技公司支付了赔偿款项。
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股东行使权利必须恪守边界,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本案中,涉案专利作为启星科技公司的无形资产,其价值不仅体现在技术层面,更关乎公司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前景。胡磊擅自注销该专利的行为,直接导致公司丧失了对该专利的所有权,既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了不利影响,也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利益。
法院依法判决胡磊赔偿启星科技公司损失,既是对其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也是对股东滥用权利行为的必要惩戒,更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正当权益。这一判决充分体现了法院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坚定立场,对于规范股东行为、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法人独立性和财产权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法官提醒
广大股东应恪守法律与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始终尊重公司财产独立性,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否则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文中名称均为化名
来源: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