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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企图牟取更多赔偿,法院开出万元罚单!

来源: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10-11 18:05:00

案件快递

2024年8月,原告老刘因交通事故被小唐撞伤,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老刘遂将小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老刘看到赔偿清单中“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动起了歪脑筋。为了获取更多保险赔偿,老刘竟隐瞒了其父早已去世、户口尚未注销的关键事实,向法院提交了其父作为户主的户籍证明,谎称自己还有父亲需要扶养,以此向被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企图误导法院作出错误判决。

当承办法官要求老刘提交其父农保流水佐证时,他却谎称父亲未交农保,甚至与家人串好证词,谎称父亲外出旅游不在家。

当然,这样拙劣的谎言经不起检验,很快就被戳穿。承办法官经过调查核实,发现老刘父亲已于十多年前亡故。老刘的行为属于虚假陈述,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从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法院依法对老刘作出罚款1万元的司法处罚。

法律规定,当事人如有虚假陈述、隐瞒真相等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个人予以人民币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予以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或予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更是民事诉讼中必须坚守的基本准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诚实、善意行使自身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虚假陈述,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严重妨害了诉讼秩序,不仅损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干扰了法院及时查明事实。任何心存侥幸、图谋不轨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官提醒

法庭不是“演艺圈”,任何试图通过虚假陈述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终将付出相应法律代价。承办法官强调,民事诉讼虽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绝不允许滥用诉讼权利。本案的处理不仅是对违法者的惩戒,更是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法院通过此案传递明确信号:诉讼活动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任何破坏司法秩序的行为都将付出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来源:宜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