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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进口小马国籍有问题,消费者要求“退一赔三”未获支持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6-10 18:09:00

无锡市民李先生为培养女儿学习马术,特意到苏州某马术俱乐部选马。2020年11月,双方签订《马匹买卖合同》,李先生以9万元价格,购买一匹名为“Max4069”的4岁公马,合同明确约定马匹进口护照号为DE****6812,交易完成后马匹继续寄养在该马场。

2022年10月,李先生打算出售这匹小马,通过专业渠道核查时发现重大问题:马匹体内芯片显示,其出生年份为2016年,发证单位为荷兰舍特兰小马协会;可俱乐部提供的德国护照,却显示马匹出生于2012年,两份核心身份信息严重冲突,马匹彻底失去流通价值。双方协商无果,李先生将小马牵走,寄养至其他马场。

李先生认为俱乐部存在欺诈,之后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退还9万元购马款,并主张三倍赔偿27万元。被告方则辩称,交易时并不知晓护照与芯片信息不符,不存在欺诈故意,李先生买马看重的是体型颜值,并非血统国籍,拒绝退款赔偿。

经查实,被告马术俱乐部系顾某某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案涉马匹实际为荷兰舍特兰小马,虚假的身份证明虽不影响正常骑乘,但严重贬损了马匹市场价值和流通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属于特定物买卖,李先生买马核心目的是陪孩子马术训练,看中马匹本身而非单纯血统国籍,而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俱乐部存在欺诈故意。但俱乐部仍需承担违约责任,因马匹属于特殊商品,护照和芯片是身份、价值的核心凭证,作为专业马术机构,俱乐部负有提供真实、全面交易信息的基本义务。其交付的身份证明存在重大瑕疵,属于重大履行瑕疵,直接影响马匹交易价值,导致李先生合同目的受损,有权解除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马术俱乐部退还李先生购马款9万元,同时自行取回案涉马匹。被告方不服提起上诉,无锡市中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该案核心争议为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应否承担“退一赔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三倍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前提是经营者存在主观欺诈故意。该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马术俱乐部故意虚构马匹身份信息,故不满足欺诈认定标准。也就是说马术俱乐部没有欺诈的主观意图,因此李先生“赔三”的诉求未获支持。

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诚信原则与第四百六十五条合同履约规则,专业马术机构负有核验、提供真实马匹身份凭证的法定及合同义务。马匹身份信息是其市场流通与价值认定的核心依据,俱乐部交付的护照与芯片信息严重不符,属于重大履约瑕疵,违背经营者质保与信息披露义务,致使马匹丧失流通价值、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违约。据此,法院判令俱乐部退款退马,也就是支持了李先生“退一”的诉求。“相当于说卖了件瑕疵品,虽然卖家非故意,但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

法官表示,此案最终判决,既坚守交易诚信原则,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明确了特殊宠物、活体商品交易中,专业经营者需承担更高的信息核查义务,不得以“不知情”免责,判决退款就是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马匹、宠物等特殊商品交易,身份证明直接决定商品价值与流通性,专业机构不能以“不知情”为由,逃避信息核查与披露义务。

而消费者购买特殊商品时,务必核验权属、身份、血统等核心凭证,留存交易证据;专业经营者应恪守诚信,主动披露全部关键信息,切勿因疏忽或侥幸,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