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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还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7-08 21:15:00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上有老、下有小,那么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时,被抚养人生活费往往占比较大。那么,如果受害人已达退休年龄,且以稳定收入赡养年迈父母,这种情况下,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会获得法律支持吗?

去年,家住无锡市惠山区的老邵,驾驶普通摩托车与驾驶中型货车的小陈发生碰撞,老邵因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小陈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

之后,老邵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伴四肢瘫,构成五级伤残。后老邵诉至无锡市惠山法院,要求小陈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包含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内的相关损失。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抗辩称,事发时老邵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应再赔偿其误工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误工费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不应仅以受害人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判断标准。

经查,老邵在事故发生前在某电炉厂工作,有稳定收入来源,年收入7万元。老邵因该交通事故严重受伤导致收入中断,故虽然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应支持其误工费主张。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法院认为对已到退休年龄的扶养人,应考虑其在受侵害前是否具有实际扶养能力,而非按照退休年龄直接推定。如受害人在受侵害前并不存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且有证据证明其实际依靠劳动获得收入,则应认定其具有扶养能力,应当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经查,老邵的父母均已80多岁,除每月合计几百元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高龄补贴、农保外,没有其他收入,主要依靠包括老邵在内的三个子女扶养。老邵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其确有工作,仍有收入能力,具有扶养被扶养人的经济基础。同时,被扶养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高龄补贴等款项,系社会保障体系给予的福利性待遇,不应作为生活来源予以扣减。最终,法院支持老邵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受害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当然丧失主张误工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权利。法院从损害赔偿制度的填补功能出发,对此作出了回应。

一、误工费的认定应以实际收入损失为依据,退休年龄并非法定排除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该规定明确了误工费的本质是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收入减少的填补,并未将“法定退休年龄”设定为判断标准。现实中,大量超过退休年龄的老年人仍具备劳动能力,并通过务工、经营等方式获得收入。若仅以年龄为由否定其误工费主张,不仅与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相悖,也与当前社会实际脱节。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应以实际扶养能力为依据,社会福利性质款项不得抵扣。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性质是对受害人因伤残导致扶养能力减损或丧失的补偿,而非机械地以年龄划线。如果受害人在受害前身体健康、有稳定收入,承担着对父母的赡养责任,那么其因侵权行为丧失劳动能力后,被扶养人的生活来源必然受到影响,侵权人应当赔偿该部分损失。

至于被扶养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高龄补贴等款项,旨在让被扶养人更有尊严地生活,不宜作为生活来源扣除。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潘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