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朋友套取贷款,哪料对方反悔,自己“倒贴”利息还要担责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8-12 15:24:00
日常生活中,不少人碍于亲情、友情,出于仗义心软,会答应帮征信不佳、无法自行贷款的亲友“代贷款、转借钱”。这种“借名贷款”的方式看似帮了朋友的忙,实则暗藏巨大法律风险。一旦对方失信违约,帮忙贷款人不仅要独自背负银行债务、影响个人征信,双方私下的借贷约定也可能被法律认定无效。
2024年3月,陈某因个人征信存在问题无法向银行贷款,遂求助好友王某,请王某以其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周转。出于朋友情面,王某同意帮忙,并约定贷款由陈某使用,产生的贷款本息均由陈某承担。随后,王某以个人名义向某银行申请创业型贷款20万元。
贷款发放后,王某按照双方沟通,先行抵扣陈某此前结欠的货款1.8万元,并预先扣除前6个月的贷款本息4万元,最终实际向陈某微信转账交付14.2万元。
同时,双方在微信中再次明确,半年后由陈某自行办理贷款过户承接、独立还款。但约定期限届满后,陈某迟迟不履行承诺,既未办理贷款转移,也不偿还贷款本息。王某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归还本金16万元,并承担贷款利息38942元。
宜兴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14.2万元款项来源于银行贷款,双方对此均系明知。根据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据此法院认定14.2万元贷款转借部分合同无效,陈某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同时,王某无权按照原银行贷款标准或双方口头约定主张利息,仅可依法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法定占用费,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35%计算。剩余1.8万元系过往陈某结欠货款转化的借款,因双方未对该笔款项约定利息、还款期限,依法自王某首次起诉之日即2024年11月27日,按年利率3.35%计算。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陈某返还王某借款本金16万元,并分段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总额以13321.62元为限,王某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该案是典型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纠纷,也是生活中极易踩坑的“人情借贷”陷阱。法律明确规定,民间借贷资金必须是出借人的合法自有资金。将银行贷款套取后转借他人,本质上扰乱国家金融信贷秩序,属于法律禁止行为,对应的民间借贷合同自始无效。
实践中,很多人误以为只是帮朋友周转、没有赚差价、纯粹帮忙,就不会违法。事实上,只要资金源自金融机构贷款、再对外转借,合同即无效。出借人不仅无法主张约定利息,仅能收取极低的法定资金占用费,还需自行承担全部还贷责任,一旦对方赖账,所有还款压力、征信风险均由自己兜底。
通讯员 丁卓远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