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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授权书售卖阳山水蜜桃……上海、无锡多家超市被起诉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8-24 19:57:00

为进一步加强阳山水蜜桃知识产权保护,护航“蜜桃产业”高质量发展,无锡市惠山法院民二庭近日走进当地的太湖阳山水蜜桃公司开展巡回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阳山”(插入图)商标侵权纠纷。桃农协会代表、水蜜桃公司工作人员、电商从业者及阳山镇网格员代表等20余人旁听庭审。

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以下简称“桃农协会”)是相关商标的所有权人。2026年6月,桃农协会发现,共同经营阳山水蜜桃业务的A公司、B公司及C公司,在未获得桃农协会授权的情况下,于上海、无锡多家超市的销售点内,擅自摆放印有相关商标的《阳山水蜜桃实体销售授权证书》。桃农协会认为,上述行为侵犯了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立案后,桃农协会向法院申请诉中行为保全,请求法院责令被告立即下架变造的授权证书。法院在综合考虑桃农协会的权利基础,案涉商标知名度,行为保全的紧迫性、必要性和适当性的基础上,依法快速作出裁定,责令各被告立即停止在案涉超市内使用上述授权证书。目前,案涉超市已全部撤除案涉授权证书。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围绕侵权事实认定、商标使用合法性、损失赔偿计算等争议焦点,有序组织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经查,案涉两份授权证书编号虽系真实,但证书载明的被授权公司、被授权范围、指定销售店铺等信息均与桃农协会备案内容严重不符,系变造的授权文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各被告在变造的授权证书上印有相关商标标识,并将其摆放在阳山水蜜桃的销售场所,系未经许可使用相关地理标志商标的侵权行为。该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情节较为严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庭审释明,各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当庭悔过并致歉。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各被告赔偿桃农协会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34万元。

当天,惠山法院民二庭干警还走进阳山农贸市场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干警们向市场商户、过往群众发放法治宣传手册,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科普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知识,并现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阳山水蜜桃作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迄今已斩获中国名牌农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全国首批森林认证水蜜桃等多项荣誉,品牌影响力大、市场辨识度高,蕴藏巨大商业价值。法院相关人士称,近年来,涉阳山水蜜桃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有发生,守护好阳山水蜜桃“金字招牌”,法院责无旁贷。

在惠山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涉阳山水蜜桃商标侵权案件中,各被告未经桃农协会授权许可,在上海多家连锁超市使用侵权 “授权牌”,法院依法判决各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余万元。同时,针对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作出虚假陈述的行为,法院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提醒,市场主体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当恪守诚信底线,依法依规经营,切勿心存侥幸实施变造授权证书、虚假陈述等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通讯员 张珊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