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教离职、消费者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健身,能否退还私教课程费用?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6-18 13:43:00
扬子晚报网6月18日讯(通讯员 陈红生 记者 万凌云) 近年来,随着健康生活理念深入人心,不少消费者为追求健身效果,到健身房健身时会选择购买私人教练课程。因为私教课单价不菲,并且通常只能打包购买,消费者花费从几千到上万元不等,购买后出现诸如私教离职或消费者自身原因,要求退费的纠纷比较常见。
6月18日,镇江消协介绍,消费者王女士投诉反映,去年8月30日和10月17日两次共购买60节私教课,费用为15000元。仅仅过了一个多月,私教就离职了,在后来的私教课程中健身房频繁更换教练,基本上2~3节课就换教练,这让王女士很不适应,要求退还剩余私教课程费用,被健身房以种种理由拒绝。
消费者韩女士在丹阳一健身公司花28000元购买瑜伽私教课。还没有开始上课,私教老师就离职了,多次与健身公司协商退款事宜,均被拒绝。
镇江消协表示,消费者能否因为私教离职更换教练而要求退费,主要取决于私教合同是否明确约定了私人教练的姓名。如合同约定并明确私人教练姓名时,则合同的履行更加注重会员的个人体验和互动效果,强调私人教练和会员之间的合作、信任关系,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私人教练的离职会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据去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消法实施条例》第22条“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如合同中没有约定明确私人教练姓名,并载明原指定的私人教练无法继续提供指导,健身机构有权另行安排教练替代……则属于不具有人身属性的一般服务合同,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健身房可以另行安排其他私人教练替代。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健身房未经沟通及协商,频繁更换私人教练,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健身效果,使其获得良好健身服务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就破坏了双方订立服务合同的基础。依据《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此种情况下,作为消费者也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镇江消协提醒消费者,在与健身机构签订的合同中,要明确服务事项,如私人教练、服务内容等,特别是变化约定处置等;要注意一般性服务和专属性服务的定义与区别,尽量明确具体。
消费者洪先生今年2月底办理了一张健身年卡并且购买了10节私教课程,一个月后因自身原因不能继续健身,申请退费,被健身房拒绝。
消费者张女士去年6月3日在一健身会所办理健身年卡一张并购买了36节私教课,共花费10000元。去年8月又花费15360元续费66节私教课程。后因人事调整被调往外地工作。工作地点的变更使得张女士无法继续完成剩余的私教课程,但健身会所认为张女士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合同,应自行承担合同违约责任,不仅要按照原价计算课程费,未完成课程也应承担30%的违约金。
镇江消协认为,消费者健身购买私教课程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等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消费者以其自身原因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且未举证证明健身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或其他违约行为,应认定消费者单方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镇江消协提醒消费者,违约条款作为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身不属于加重一方责任、免除一方义务的格式条款。如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则属于法律可以调整的范畴。消费者如果担心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风险,可与商家订立补充条款,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如对解除合同的情形进行约定,否则单方随意解除合同,可能产生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