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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驾驶缘何沦为危险驾驶的“共犯”?——男子提供车辆并指使他人饮酒驾车自己亦获刑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6-23 12:52:00

提起危险驾驶罪,大多数人都会认为犯罪的肯定是机动车驾驶人。殊不知,若车辆的实际管理者在明知行为人饮酒时,仍提供自己控制下的车辆,或指使、教唆行为人驾驶机动车,也可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近日,南通通州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这样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驾驶人时某及提供车辆的朱某均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朱某、时某二人是老乡,2024年12月18日晚,朱某做东喊上时某和另一位老乡三人一起到朱某的暂住地吃饭,饭间更是饮酒助兴。三人在你来我往间的推杯换盏、觥筹交错中,友情迅速升温。

酒足饭饱的朱某、时某开始将下一站的目的地锁定在某休闲会所的洗浴中心。而当朱某拿起车钥匙,走到其车旁准备上车时,想到自己曾因酒后驾驶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刑的过往,内心迟疑片刻后,害怕重蹈覆辙的他,遂转过身对时某说道:“我喝的白酒,你喝的黄酒应该没事,你来开车吧。”

明知酒后不能开车的时某因抹不开面子拒绝,仍打开车门坐上了驾驶位,朱某则顺势坐到了副驾驶位。引擎轰鸣、车轮转动,这场碍于情面的妥协,已然触碰了法律红线,惩戒的罗网正无声逼近。当日20时36分许,时某驾驶该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时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2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明知被告人时某饮酒,仍提议并提供车辆,由时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二被告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时某、朱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同时结合各自具有的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 杯中尽兴,轮下守安。平安归途容不得半点侥幸,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从不因“未手握方向盘”而豁免,虽“仅为乘客”,但法律在危险驾驶罪的“责任链”上,向来不会纵容任何漠视它的参与者。

通讯员 钱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