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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获刑!信息咨询公司员工倒卖客户个人信息,低至10元至110元一条

来源: 红星新闻

2025-07-02 16:12:00

在生活中,你有没有出现过没注册账号但账号存在的情况?小心!那很有可能是因为你的个人信息已经在不知不觉中被他人泄露。

近日,青羊法院就公开审理了一件公司员工利用工作便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去年,某信息咨询公司员工周某某、梅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暗中窃取手机号及验证码出售给“上家”用于注册微信、QQ、小红书、陌陌等平台账号,每条信息非法获利10元至110元不等。从去年6月至8月任职期间,二人非法牟利获利34637元、10426元。

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责令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对此,青羊法院一级法官范孟玲提醒,公民需警惕个人信息泄露风险,行业从业者更应严守法律底线,切勿为牟利而触碰法律红线。

信息咨询公司员工出售客户个人信息

周某某、梅某某都是某信息咨询服务公司的员工。2024年6月至8月任职期间,周某某、梅某某利用操作客户手机为客户查询贷款额度的便利,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手机号码及相应的验证码发送给“上家”,配合“上家”在微信、QQ、小红书、陌陌等平台进行注册。每次注册成功后,周某某、梅某某可获得10元至110元不等的报酬。

经查,周某某获利共计人民币34637元,梅某某获利共计人民币10426元。2024年8月14日,周某某、梅某某在成都市青羊区被民警挡获。

青羊区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梅某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向法院提出公益诉讼请求:一、判令周某某、梅某某在成都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二、判令周某某承担34637元赔偿责任,梅某某承担10426元赔偿责任。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

青羊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梅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属于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二名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梅某某的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此外,被告人周某某、梅某某出售个人信息的行为导致众多不特定公民的手机号码、身份信息等个人信息泄露,侵害了社会公众的个人信息权益,公益诉讼起诉人所提有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5000元;梅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周某某、梅某某分别退缴的违法所得34637元、10426元依法予以没收。

同时,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周某某、梅某某在成都市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青羊区检察院赔偿人民币34637元、10426元。赔偿款项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缴国库。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每位公民都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对个人信息收集、权限索取等非必要不提供,手机不要随意交给他人使用,在刷脸时更应保持警惕,绝不能将个人信息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避免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红星新闻记者 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