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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牛热点|“山东入室抢婴案”后续:检方对买家做出不起诉决定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7-09 15:42:00

7月9日,此前备受全网关注的山东肥城“入室抢婴案”有了最新进展。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受害者姜甲儒母亲乔守芬处获悉,因已过追诉时效期限,肥城市人民检察院对“山东入室抢婴案”的买家刘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据乔守芬向记者提供的检察院不予起诉决定书显示,刘某某因涉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于2024年7月由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11月左右,曾某某(另案处理)得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苏某某夫妇想抱养个男孩,产生了偷个男孩卖给他们的想法。后曾某某与吕某某、王某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共同预谋此事并安排吕某某寻找合适的男孩。吕某某通过袁某某(另案处理)得知姜某某家有两个孙子、家中只有老人等信息,并到姜某某家附近踩点。2006年12月4日凌晨1时许,曾某某、吕某某、王某某携带撓棍、断线钳等工具采用翻墙入院破锁的方式进入姜某某家中,曾某某、王某某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控制住姜某某夫妇,吕某某进入堂屋⻄卧室将被害人姜甲儒(男,2006年4月10日出生)从床上抱走后三人离开。

次日,曾某某、吕某某以28600元的价格将被害人姜甲儒卖给刘某某、苏某某夫妇。刘某某、苏某某夫妇给被害人姜甲儒取名刘某正并落户于济宁市任城区。经鉴定,姜磊、乔守芬是刘某正生物学父、母亲。

2024年1月,刘某某被抓获归案。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但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乔守芬表示,她不认可此决定,此事他们事发时就已经报案,也有立案证明。“在这样的情况下追诉期还能过期吗?”据悉,他们将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我国刑法第87条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五年。

付建告诉记者,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从该条款文本语义来看,追诉时效延长的适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和“逃避侦查或者审判”。

付建称,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仅有立案证明不足达到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情形,还需要具备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形。

据本报此前报道,4月2日,山东肥城4人入室抢婴一案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在开庭的前一天中午,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来到当年涉事婴儿姜甲儒被抢的案发地,在一处被灰黑色高墙围起来的院子里,记者见到了今年71岁的姜甲儒的奶奶,她向记者回忆了当年事发的全部经过。据记者获取到的该案检方起诉书显示,检方以四名被告人犯拐卖儿童罪提起公诉,认定抢姜甲儒4人系共同犯罪。2日下午,经过近9个小时的庭审,该案未当庭宣判。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在庭审现场获悉,四名被告人中有两名拒不认罪,其中包括姜甲儒奶奶的同村邻居袁某某,另有两名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