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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牛热点|工行“2.5亿存款失踪案”,有新进展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7-17 13:20:00

7月15日上午,曾备受关注的工行“2.5亿元存款‘不翼而飞’”一案迎来新进展,双方当事人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交换。

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作为原告储户方代理律师在接受采访中指出,当天上午的庭审,主要是进行证据交换,庭审从上午8点半一直持续到9点半结束。原告方向法庭提供36组证据。主要证明银行存在重大过错。由于银行存在管理漏洞和过错,具体是内控机制失效、对员工行为监管不力等,银行未履行资金安全保障义务从而才导致储户存款不翼而飞。

原告方认为储户与银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由于银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系统性管理失职。比如,员工行为排查失效、异常支付核查缺位、营业场所管理失控等导致储户存款在存入45分钟后就被工作人员梁某通过伪造流程盗取,且银行早有预警却未及时拦截。

工行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9组证据,证明银行流程合规,存单背面已经告知风险,储户损失是由于犯罪导致,与银行无关。

原告方认为尽管储户存单是由梁某犯罪导致。但是,银行仍须对资金安全负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结合最高法案例、指导案例169号等司法实践,我们认为银行对储户本金及利息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由于银行内控形同虚设,严重损害了金融信任,原告方现在追责银行首要目标就是维护储户合法权益、帮助广大储户追回资金损失。

目前,梁某已被法律严惩,其通过调包存单、骗取密码等方式非法转移多位储户在工行南宁分行的大额存单资金,涉及金额约2.5亿元,储户协商未果后才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据悉,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工商银行南宁分行工作人员梁某以“为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为由,通过3名中间人招揽有闲置资金的客户到该行办理大额存款业务,并承诺除正常银行大额存款利息外,额外支付给中间人每月4.5%左右的收益。为顺利窃取储户存单款,梁某在被害人到工商银行办理大额存单时,让时某以企业方代表的名义陪同,要求被害人按时某提供的密码设置存单密码。钱款存入银行后,进行存单封存时,梁某与时某使用事先伪造好的大额存单,趁被害人不备,将真实存单调换。伪造的大额存单封存后,梁某以核验客户身份为由,获得受害人的身份证原件。有了真实存单、身份证原件和事先掌握的密码,通过代办客户取款的业务将被害人存单中的钱款取出。

据统计,梁某共计窃取28名被害人约2.53亿元存款,除去已返还部分款项,案发后仍有约1.2亿元未归还。

2021年11月19日,南宁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显示:梁某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20万元。时某及另两名案犯分别获7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2024年7月,涉事储户蔚某起诉工行南宁分行、工行南宁分行民族支行、工行南宁分行枫林路支行,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存款本金54万元及利息。

因案件涉及储户众多,经法庭与原告方沟通,决定选取蔚某的情况作为典型案例先行审理。由于本案重大,7月15日双方在法庭进行证据交换,择日将开庭审理。

周兆成律师认为,本案的审理和结果希望能够推动完善金融机构监管立法。明确金融机构对员工行为监管、异常交易核查、营业场所管理等具体环节的强制性义务,将“资金安全保障义务”从原则性规定细化为可操作的具体标准,避免“内控机制形同虚设”的情况。进一步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清晰界定即便存在内部人员犯罪,金融机构仍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情形,强化“更高保障义务”的法律依据。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冰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