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牛热点|男子酒后全程智驾从株洲回长沙,涉嫌危险驾驶罪!酒后使用辅助驾驶该担何种法律责任?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9-22 16:47:00
扬子晚报网9月22日讯(记者 郭一鹏) 近日,一男子酒后开启智驾从湖南株洲回到长沙,被当地交警查获。
据当地媒体报道,长沙公安交管支队开福大队铁骑中队在北二环开展酒驾整治,凌晨3时20分许,一辆开启智能辅助驾驶的新能源汽车行驶过来,当事人摇下车窗,一股浓烈的酒气散发出来。随即,民警将驾驶人带上警车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测试结果为225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驾驶人吴某某(男,41岁,湖南益阳人)称自己在株洲喝的酒,喝完后休息了会,一路开启智能辅助驾驶回长沙,车辆一直是在自动驾驶状态
现场民警依法将吴某某带到医院抽取血样,最终处理将以血液检查结果为准,若仍达到醉驾标准,吴某某将涉嫌危险驾驶罪,面临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严重后果。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记者了解到,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曾专门发文,提醒警惕“高阶智驾”陷阱,文中还特地剖析了关于驾驶人酒后使用辅助驾驶的相关法律责任。
对于驾驶人本人启用辅助驾驶功能上路通行。即便本人通过使用“智驾神器”等方式实现脱手驾驶,未实际操纵方向盘驾驶车辆,仍然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属于醉酒驾驶的,还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原因在于,驾驶人在使用辅助驾驶相关功能时,需要通过账号登录,验证识别等方式进行授权和许可,表明驾驶人对车辆启动具有明知且认可的主观心态,驾驶人驾驶辅助驾驶汽车上道路通行期间,具有掌握车辆控制权、监控道路交通环境、保持专注并随时准备接管车辆的义务,此种义务不能由未实际操作方向盘,或者车辆具有辅助驾驶功能等理由予以免除。
驾驶人在明知自身因醉驾等原因导致风险控制能力下降,仍然放弃驾驶责任,放任不具有自动驾驶能力的车辆自主行驶,具有充分的社会危害性,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3款规定的分心驾驶行为,亦属于酒后驾驶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帮助处于醉酒状态的驾驶人设定终点、启动车辆、规避驾驶员监控系统(DMS),再由辅助驾驶汽车根据预先设定好的线路行驶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3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在明知驾驶人处于醉酒状态,且不会对车辆进行驾驶的情况下,仍然为其设定路线、启动车辆,实质上纵容并帮助了车主实施分心驾驶、醉酒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校对 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