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新规实施,江西两位遛狗未拴绳狗主人被处罚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1-13 15:08:00
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其中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等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与处罚标准。近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江西新余公安局处获悉,该局在今年1月按照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惩处了两位遛狗未拴绳的狗主人。
记者注意到,新余公安官方近期公布了两起案例。1月7日傍晚,傅某连遛狗时未使用犬绳牵引,其饲养的犬只突然追逐并咬伤一名路人左小腿,造成淤青。当地派出所接报后迅速处置,依据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犬主傅某连处以200元罚款;同时根据《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责令其立即整改。派出所还组织双方就医疗费用达成调解协议。此案成为新法生效后新余查处的首例涉犬执法案例。
第二起案例发生于今年1月3日上午,袁某华在遛狗时,临时解下牵绳让犬只玩水,事后未及时重新系绳,任由犬只奔跑,导致犬只追咬散步的市民陈先生。派出所经调查取证,于1月10日依据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袁某华依法处以200元罚款,并责令改正。经派出所调解,袁某华赔偿受害人医药费,双方达成协议。
该条款将饲养动物管理责任直接与法律后果挂钩,特别强调了“放任”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上述两起案例中,犬主均未使用牵引绳,做到必要的管束义务,导致犬只脱离控制并伤害他人,完全符合“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乃至“伤害他人”的违法情形。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罚款处罚,体现了法律对于公共安全领域失责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查询到,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为,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视频 徐韶达 周嘉楠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