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称其被航站楼地毯绊倒致骨折,起诉机场索赔数万元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5-27 21:23:00
行人在机场航站楼行走时不慎摔伤,事后起诉机场索赔6万余元。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在哪里?法院如何认定?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获悉,近日,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审理的这样一起案件,法院最终判决机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需赔偿。
2025年4月,张某前往某机场航站楼到达层接人,行至询问台附近铺设地毯区域时崴脚摔伤。事发后,某机场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张某不适,提供了座椅休息,并询问是否需要医疗救助及轮椅协助。张某表示无需处理,自行等待接机,后于当日离开航站楼。一周后,张某前往医院就诊,诊断为右外踝骨折,医嘱建议支具固定、定期复查、避免负重并全休至2025年9月。
张某主张,某机场公司在机场航站楼询问台附近铺设的地毯过高且无警示标志,导致其被绊倒摔伤;事发后工作人员未将其送回家,未尽到救助义务,故起诉要求某机场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在合理限度内保障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该义务并非无限责任。判断管理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综合考量其是否提供了符合安全规范的设施设备、是否设置了必要的警示标志,以及在损害发生后是否及时采取了必要的救助措施。
本案中,张某主张其因机场铺设的地毯绊倒而摔伤。但根据某机场公司提交的监控视频及庭审查明情况,事发区域为常规通行区域,地面铺设的地毯牢固粘贴于地面,无卷边、破损、位移或明显凸起。张某虽主张地毯“过高”且未设置警示标志,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地毯存在不符合安全规范的具体缺陷,或该区域存在显而易见的、需特别警示的安全隐患。同时,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公共场所行走时对自身安全负有基本的谨慎注意义务,监控视频显示其在行走过程中存在未能充分注意脚下路况的情形。此外,某机场公司工作人员在发现张某不适后,及时询问其需求,提供了座椅休息,并提出医疗救助、轮椅协助等建议,已履行了及时的救助义务。
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某机场公司在事发区域的地毯铺设、管理维护等方面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张某的损害后果系其自身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与地面状况综合作用所致,某机场公司已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
校对 胡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