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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玩儿童滑梯致脚踝受伤,索赔近3万元,游乐场该掏这笔钱吗?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5-30 15:26:00

扬子晚报网5月30日讯(记者 郭一鹏) 带着孩子去游乐场所,大人一时兴起,也玩起儿童滑梯,结果滑至底部时不慎致右脚踝部受伤。随后,这名大人将游乐场所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近3万元。对此,法院会支持吗?六一儿童节将至,大人陪同使用儿童游乐设施的情况会相应增多,这一案例的判决也会对此予以警示。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此责任纠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25年7月,陈某购票带领儿童在濮阳某游乐店经营的家庭互动中心陪孩子游玩,陈某在儿童专用滑梯区滑滑梯,滑梯底部有缓冲海洋球,当滑至底部时不慎致右脚踝部受伤。其受伤后,游乐店人员陪同前往医院进行检查,诊断为右侧胫骨远段(后踝)骨折,踝关节周围软组织弥漫肿胀等,后陈某又自行前往医院进行治疗。医疗费中陈某自行支付418.14元,某游乐店垫付1474.5元。为此,陈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游乐店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29072.14元。

一审法院查明,游乐店在其店内张贴有温馨提示:“游乐设施限12岁以下、有自主游玩能力的儿童使用;成年人不得使用!”在陈某使用儿童专用滑梯时,游乐店有工作人员在场,但未制止。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焦点在于某游乐店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从游乐店提交的视频显示,该滑梯为儿童专用滑梯,其规格设计仅适用于儿童的身高、体形条件,成年人身体条件与儿童差异较大,明显不适合成年人,如果使用有可能存在风险;且游乐店提示,滑梯为12岁以下儿童使用,并强调成年人不得使用。但陈某无视儿童滑梯的设计及某游乐店的明确警示,仍然从滑梯滑下,其对自身伤害存在重大过错。

游乐店虽张贴了提示,但游乐店提交的视频显示,当时有工作人员在场,在陈某及其他成年人游玩时并未及时制止,其在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疏忽,对陈某的伤害后果亦存在轻微过错。对陈某的损失应承担小部分赔偿责任,由游乐店承担陈某医疗费用共计1892.64元,由于游乐店已支付1474.5元,再支付418.14元即可。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濮阳市某游乐店支付陈某损失418.14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陈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游乐店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3257.71元。陈某认为,滑梯最底端存在安全防护缺失,与地面存在缝隙,是导致自己受伤的直接硬件隐患,而非错误姿势。“游乐店作为游乐场所经营者,未尽到设施安全排查、危险制止等核心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方。”陈某指出,自己即使存在轻微疏忽,也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该游乐店系专门为儿童游玩的场所,其游乐设施已明确了仅供儿童游玩;陈某作为成年人,陪同儿童进入店内游玩,其无使用游乐设施的权利,游乐店无保障其设施对陪同的成年人游玩的安全保障义务。陈某违反该店的禁止性提示,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儿童滑梯,且未保持常规滑滑梯姿势,导致自己受伤,其应自行承担绝大部分责任。陈某关于滑梯底端与地面存在缝隙的安全隐患,是导致其受伤的主要原因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一审根据游乐店未能发现并及时制止陈某滑滑梯,认为其存在轻微过错并无不当。即使按照陈某主张的各项损失29072.14元计算,游乐店赔偿其医药费1892.64元(1474.5元+418.14元),符合轻微过错的赔偿比例原则,陈某关于其不存在重大过错、原审责任比例划分不当、应赔偿营养费等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根据,不予采纳。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