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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建“吃瓜群”群内成员传播同学隐私,建群学生及其监护人被判担责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5-31 20:51:00

“我只是拉了个群”“视频不是我发的”“大家都在转,我只是看看热闹”。现实中,一些未成年人将网络“吃瓜”当成同学之间的普通玩笑,却忽视了隐私视频、照片一旦发布到网络空间,便可能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社交平台不断转发、扩散,最终演变成一场网络暴力。近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相关案件。该案中,法院认定,未成年人建立“吃瓜群”,放任群成员传播同学隐私视频、照片,其虽并非视频拍摄者、直接发布者,仍因其在传播过程中发挥组织、放任等作用,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小王与小李均系未成年人,且系高中同班同学。一天,小王从小张(已另案处理)处获得了小李的隐私视频和照片。出于让更多同学一起“吃瓜”的目的,小王专门建立微信群,并陆续邀请小张在内的多名同学入群。随后,小张将小李的隐私视频、照片发送至群内,群成员议论纷纷。此后,群内部分成员(已另案处理)又将涉案隐私视频、照片继续向外传播,相关内容甚至在校园“表白墙”内被匿名讨论。短时间内,小李的隐私视频和照片在校园内大范围扩散。面对同学们的议论和围观,小李逐渐陷入焦虑、抑郁状态,不仅接受心理、针灸治疗,还不得不转学。

事后,小李的监护人认为小王的行为侵犯了小李的肖像权、隐私权,遂将小王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本案中,小王明知群内传播内容涉及小李的隐私视频和照片,仍建立所谓“吃瓜群”,组织同学入群,为相关侵权信息传播提供特定空间,并在相关内容持续传播过程中未采取删除、制止等措施,客观上对侵权信息扩散起到了组织、放任作用。虽然涉案视频并非由小王拍摄、上传,但作为微信群主,其负有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的相应管理义务。小王放任涉案隐私视频和照片持续传播,其行为已明显超出一般“围观”“起哄”范畴,且照片中小李的肖像清晰可见,故小王的行为构成对小李隐私权、肖像权的侵害。

因涉案隐私视频和照片广泛传播,对小李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最终,法院判决小王及其监护人向小李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以及医疗费、律师费等4000余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

校对 胡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