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被强奸,事发宾馆被判担责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6-03 21:37:00
男子与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发生关系,最终以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那么事发宾馆是否需要承担相关责任?近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了这样一起案例。
刘某通过网络游戏结识王某,在明知王某为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带王某到某快捷宾馆发生性关系。某法院少年审判庭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此后,王某以刘某、某快捷宾馆为被告提起本案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心理治疗费用等损失。法院依法调取刑事案卷中保存的某快捷宾馆监控视频,查明某快捷宾馆疏于履行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对王某查验身份证件,也未如实登记。
法院认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住宿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刘某为直接侵害人,应当依法就王某遭受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某快捷宾馆作为住宿经营者,未依法对王某进行身份核实和住宿登记,也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犯罪嫌疑的情况,未尽到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补充责任。法院判决刘某赔偿王某医疗费,某快捷宾馆承担补充责任。
未成年人在宾馆等经营场所受到性侵害,相关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赔偿。本案中,法院由同一少年审判庭处理涉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依法认定刑事生效判决确认的基本事实,依职权调取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关键证据,准确认定住宿经营者的责任,体现了一体融合履职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有效保护。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
校对 胡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