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牛热点∣前者车库内逗留并多次出入,后者启动机械车位造成其车辆受损,谁担责?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6-06 18:20:00
扬子晚报网6月6日讯(记者 郭一鹏) 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对停车位的需求也越来越多,为了在有限的空间里满足居民停车需求,一些小区选择通过建设机械式立体车库的方式解决这一难题。虽然此举能有效缓解停车难的问题,但其使用过程中也暗藏着不少安全隐患,若未按规定操作致使车辆受损,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近日发布了一起此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胡某的车辆存放在宝鸡市渭滨区某立体机械车库。2022年11月27日16时30分许至17时19分,胡某多次进出停放在车库内的车辆。17时21分许,被告王某操作立体车库升降机时未观察到车库内人员车辆情况,车架上升过程中听到胡某呼喊后操作停止未果,胡某从车架跳出操作后车架停止上升运行,车架上升期间致胡某的车辆打开的车门受损。
宝鸡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账单显示,该车于2022年12月7日送修,共计发生修理费3180元。某有限责任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出具《证明》,载明“2022年11月27日16时左右,胡某所有的XXX号轿车停放于宝鸡市渭滨区某立体车库,他人取车时未观察操作升降机,将胡某停放的XXX号车碰伤。该案件为他人侵权案件,报案后未向某有限责任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索赔”。胡某于2025年11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原、被告对本案事故发生经过均无异议,应予确认。案涉立体机械车库系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属于国家《特种设备目录》规定的起重机械,为特种设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使用操作人员应当负有高度安全注意义务,且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本案中,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实取得相应作业资格,被告在操作机械车库时未尽到合理的安全观察注意义务致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在事故发生前长时间在车库内逗留并多次出入,在使用特种设备时未尽到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发生亦有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减轻被告的侵权责任。
结合在案证据,法院认定被告应当对原告因本起事故发生的合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此外,案涉事故与2022年11月27日发生,原告于车辆维修完毕即2022年12月9日损失确定,于2025年11月26日提起本案诉讼,尚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法院对原告此节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被告应当在责任范围赔偿原告合理损失2226元(3180元×70%),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多说一句:
对于停车人而言,在停车、启动机械车位操作按钮时,一定要谨慎观察确认周围环境特别是邻近车位车辆及人员等情况,避免发生意外;存取车辆前后切忌长时间开启车门或在停车设备附近逗留。对于停车管理单位而言,在没有安排专业人员操作管理机械车位的情况下,需对自行操作的业主在预防及处理故障方面进行培训和指导,保障机械车位安全运行。实际操作人在操作前也应详细阅读操作规范、操作流程及警示标志等,在操作设备的过程中认真观察周边情况以防止意外发生,在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停止设备运行,通知专业人员到场维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