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变脸“复活”被封微信号?三人靠这招牟利数万被判刑!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7-20 12:26:00
常人眼里的AI变脸也许是搞怪特效,犯罪分子眼里的AI变脸则可能是解封被盗微信号的“万能钥匙”,但这般“骚操作”是要承担法律后果的。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非法获取的他人头像照片,通过技术手段制成人脸动态验证视频等人脸识别数据向他人出售的案件,三名被告人获刑。近日,该案还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为类似案件审理提供了司法参照。
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旗、韦某、赵某鸿通过QQ群发布广告的方式承接微信账号解封业务。解封业务针对的是一些营销人员、实施不法活动人员等盗用的他人经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这些微信账号被盗用后因涉嫌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封,盗用人因不是实名认证人而无法申请解封。为帮助盗用人申请解封,李某旗、韦某、赵某鸿从他人处购买、收受微信账号实名认证人的身份证件号码、人脸照片,利用技术手段制作成包含眨眼、张嘴等动作的人脸动态验证视频,帮助盗用人解封微信账号,或者直接将制作的人脸动态验证视频等信息出售。经查,李某旗违法所得19710余元、韦某违法所得17730余元、赵某鸿违法所得14770余元。三人被抓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2022年7月,如皋法院判决:三名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李某旗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韦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判处赵某鸿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具有高度的人身依附性、专属性,能够反映不可替代的身体特征,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后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利用非法获取的他人头像照片,通过技术手段制成人脸动态验证视频等人脸识别数据,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属于非法获取或者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三名被告人购买、收受微信账号实名认证人的身份证件号码、照片等个人信息,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制作成人脸动态验证视频帮助他人解封微信账号,或者直接将人脸动态验证视频出售,属于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分别为1万余元,均已经达到“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情节严重标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据了解,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权威案例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优化司法公开、提升法官司法能力等效能,更好地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
通讯员 顾建兵 石燕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校对 吉启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