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小利害人害己!江苏公安公布5起电诈“工具人”受联合惩戒典型案例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8-17 14:42:00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复杂严峻,大量涉黑灰产人员通过出租出售电话卡、银行卡、支付账户和互联网账号,从事推广引流、技术支持、转账洗钱等非法活动,为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提供帮助,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近期,江苏公安机关在依法开展刑事打击和行政处罚的同时,依据《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违法人员采取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措施,并公布5起典型案例。
出租出借银行卡帮助诈骗团伙转移涉诈资金
2025年6月,李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的多张银行卡接收被害人被诈骗资金共计5.75万元,并通过银行ATM机取现后,将现金送至指定地点交付给上游犯罪团伙,非法获利1200元。同年12月,李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公安机关依据《惩戒办法》将其列为联合惩戒对象,惩戒期3年。
出租商户账户帮助诈骗团伙转移涉诈资金
2026年4月,毛某、徐某、张某、谢某等4人利用本人和他人身份信息,通过在多家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大量商户账户的方式,帮助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120余万元,非法获利4万余元,目前上述4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依据《惩戒办法》将4人列为联合惩戒对象,惩戒期2年。
利用第三方支付账户帮助诈骗团伙转移涉诈资金
王某某在2024年9至10月期间,勾连境内外涉诈黑灰产人员,利用自己支付宝收款码及银行卡,帮助诈骗团伙转移涉诈资金10万元,非法获利2万余元,被公安机关查获。2025年10月,王某某被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6个月。公安机关依据《惩戒办法》将其列为联合惩戒对象,惩戒期3年。
出借电话卡为诈骗分子提供通讯支持
2026年4月,陈某某明知他人可能用于实施违法犯罪,仍先后在移动营业厅办理了4张电话卡并出借给他人,为诈骗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通讯支持。公安机关依法对其罚款2000元,同时依据《惩戒办法》将其列为联合惩戒对象,惩戒期2年。
帮助犯罪分子取现洗钱
2025年6月,刘某某在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根据上游犯罪分子指令,帮助拿取受害人被骗现金16万元,随后转移交付给指定人员,帮助转移赃款,非法获利800元。同年9月,刘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公安机关依据《惩戒办法》将其列为联合惩戒对象,惩戒期3年。
依据《惩戒办法》,上述人员在惩戒期内,在金融方面,限制其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非柜面出金功能,限制其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等功能;在电信网络方面,限制其名下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以及使用电话卡注册的互联网账号等功能;在信用方面,将其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
江苏警方提醒:守牢法律底线,切莫贪图小利,不当电诈“工具人”,以免害人害己。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苏宫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