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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牛热点|上门“借脸”用保单抵押贷款251万、“顺走”11人55万元,这名离职多年的保险业务员栽了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10-13 19:48:00

2017年入职某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支公司的刘某,于2020年11月16日离职。然而,2020年至2024年期间,离职多年的刘某却利用在保险公司从业时获取的投保人信息,先后诈骗、偷窃超30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及生活消费。案发后,刘某因犯贷款诈骗罪、诈骗罪、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5.2万元,退赔受害单位及个人相应经济损失。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刑事裁定书显示,刘某通过“借脸”的方式,使用投保人的保单在保险公司软件上抵押贷款,诈骗两家保险公司贷款2518054.81元;将投保人全某、张某等11人的银行卡绑定到自己的微信上,通过微信转账盗窃被害人的资金551168.19元。不服一审判决的刘某提起上诉后,目前已被终审裁定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送礼物“借脸”登录保险公司APP,他分“三步走”用保单抵押贷款251万

据介绍,在离职后的2020年至2024年期间,刘某利用其在保险公司从业时获取的投保人信息,多次在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投保人的保单在保险公司的软件上用保单抵押贷款,诈骗被害单位两家某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贷款超251万元。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描述称,刘某使用投保人胡某等人的保单进行抵押贷款,并将贷款资金转入自己账户的操作方法主要分为三步。

第一步,变更投保人在保险公司预留的手机号码。刘某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上门回访送礼物的名义,诱骗投保人配合自己刷脸,或者使用投保人手机接收验证码,来登录保险公司的“APP”。登录软件以后,为避免投保人发现,刘某将投保人预留的手机号码更改成其本人号码。

第二步,注册新微信,并绑定投保人银行卡。刘某利用以前给投保人办理保险时获取到的投保人身份证信息,注册新的微信账号,并绑定自己的手机号,同时将投保人的银行卡绑定到该微信上,控制投保人银行卡。

第三步,使用投保人的保单进行抵押贷款,并将贷款资金转移到自己账户。

如果刘某登录保险公司APP进行抵押贷款需要人脸识别时,他便以上门回访、公司做任务的名义,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让对方配合进行人脸识别及伪造投保人签名。保险公司误以为贷款人是投保人本人,于是审核通过,并将贷款资金发放至投保人的银行卡。随后,刘某便利用事先绑定投保人银行卡的微信,将钱款转入自己账户。

“顺手”转走11人银行卡里55万元,男子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刘某通过控制的微信绑定被害人全某、张某等11人银行卡,除了利用投保人的保单贷款并将资金转入自己的账户外,如果发现绑定的银行卡里有钱,则“顺手”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钱款转出。经审计,刘某利用此种方式盗窃被害人的资金共计55万余元。此外,刘某还谎称替被害人缴纳保费,骗得被害人欧某将5000元保费交由自己代缴,后将该笔资金用于个人生活消费。

2024年9月12日,民警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栋楼里将刘某抓获。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金融机构贷款25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5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一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贷款诈骗罪、犯盗窃罪、犯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二千元;责令被告人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赔被害单位、被害人相应经济损失。

以部分金额为贷款诈骗而非盗窃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并提起上诉,称原判认定盗窃金额中涉及全某等人的部分金额应认定为贷款诈骗,不属于盗窃。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所列证据依法予以确认,上诉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关于刘某所提原判认定盗窃金额中涉及全某等人的部分金额在性质上应认定为贷款诈骗,不应定性为盗窃的上诉意见。经查,刘某通过控制被害人银行卡账户,将原本属于被害人个人款项秘密占为己有,该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律构成要件,应当定性为盗窃。

综上,原判认定上诉人刘某犯贷款诈骗罪、盗窃罪、诈骗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规定裁定维持原判。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梅建明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