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认定串通投标,按合同交付货物后所欠款项如何处理?法院这样判——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10-23 18:34:00
招投标程序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的重要制度。然而,投标人通过串通投标取得中标资格并签订合同后,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且已实际交付货物,被拖欠的货款被以“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拒付,又应如何处理?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案例中看到,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甲乙两公司因串通投标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院一审判决乙公司串通投标,两公司所签合同应认定无效,甲公司补偿货款650万元,乙公司不能继续主张违约金等合同责任。两公司均不服并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介绍,甲公司对工程物资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乙公司参与投标并中标,双方据此签订了工程物资采购框架合同。2022年至2023年,双方发生上百笔采购交易,乙公司陆续供货,甲方正常收货。然而,甲公司在支付部分款项后,尚有650万元未支付。
乙公司遂诉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请求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650万元,并承担按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损失、律师费等责任。
诉讼中,甲公司辩称,乙公司与另一投标单位丙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其理由为:一、两公司在案涉项目投标中的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性;二、乙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记载地址与丙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地址相同;三、两公司的投标文件均于同日作出;四、两公司的“投标廉洁承诺书”“投标偏差表”“企业基本情况”等章节版式及内容基本一致。据此,甲公司主张案涉采购框架合同及据此形成的相关买卖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请求法院驳回乙公司诉讼请求。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补偿货款650万元;驳回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甲公司、乙公司不服,均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一审判决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赵岚法官分析称,首先,投标文件“异常一致”,依法可视为串通投标,据此签订的合同应认定无效。
其次,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不能继续主张违约金等合同责任。故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等费用的主张不能成立。
最后,虽然合同无效,但并不意味着已经取得的货物无需支付货款。因此,法院认定甲公司应参照合同约定价格向乙公司补偿对应的货款。乙公司诉请甲公司支付货款650万元,法院予以支持。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梅建明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