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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发现自己的信息出现在法律服务平台,但照片并非本人,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10-26 22:26:00

2024年,律师刘凯在一个在线法律服务平台上发现了自己的姓名等执业信息,但头像上的照片却是另一名男子。他从未在该平台上进行注册,且该平台也并不能链接到刘凯本人,而是由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服务。他认为运营在线法律服务平台的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刘凯胜诉,认定涉事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但被告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刘凯处获悉,该案二审法院已于近期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凯表示,智律网公司经营的网站冒用他的姓名、前律所名称、律师执业证号及从业经历,并用另一男士的照片冒充他的肖像,注册虚假账号页面发布法律咨询服务信息,在显著位置设置服务热线,并显示了诸多不实信息。

刘凯称,他现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湖南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沙市知识产权局专家库专家等。代理的案件曾多次入选最高检、湖北省、湖南省、贵州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获评2021年度十大无罪辩护案例,并为知名人士提供过法律服务,且多次接受多家主流媒体的采访,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一定的影响力。

刘凯认为,涉案网站展示的信息会使公众误认为相关法律服务是由他提供或者是存在合作等特定联系,智律网公司还可以借此提升网站流量,截取刘凯的交易机会。其行为违反了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及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刘凯因此将智律网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刘凯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约合计5.2万元。

据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公司辩称,涉案网站仅是为律师提供免费宣传的信息平台,网站未利用刘凯的信息从事法律业务并获利,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且公司早已停止相关运营,未对刘凯的姓名、执业信息等进行持续使用,未造成实际混淆或商业影响。

被告公司还表示,涉案网站上关于刘凯的介绍内容,包括其执业领域、成功案例、联系方式等,均获取自公开渠道,属于行业通行的、善意的信息聚合与免费宣传,旨在客观展示,而非攀附刘凯的声誉。网站使用的照片非刘凯本人,说明公司并无混淆的故意,且该照片与刘凯本人的姓名、执业信息并列展示,客观上不会导致公众的混淆误认。实际系公司在建设涉案网站过程中出现的技术疏漏。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识,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人民法院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应当综合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刘凯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其作为执业律师,在法律服务行业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可以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法院表示,被告公司经营的涉案网站设有“法律咨询”“找律师”“案件委托”等栏目,向用户提供在线法律服务,与刘凯之间具有竞争关系。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使用刘凯的姓名、执业证号等信息,容易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存在合作关系等特定联系,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姓名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刘凯要求智律网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刘凯经济损失5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元。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被告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