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共用社交账号,分手后一方改账号发文、聊天,被诉侵犯隐私遭索赔2万元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10-28 18:39:00
扬子晚报网10月28日讯(记者 郭一鹏) 热恋中的男女,有时喜欢共用一个社交账号,并把账号当成两个人共同的小空间,一起发合照、记录约会、存共同回忆。但感情破裂分手后,此类共用账号的处置极易引发纠纷。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湖南高院近日发布了一起相关案例,因一方分手后改账号发文、与他人聊天,被另一方起诉侵犯隐私,索赔2万元。
相关内容显示,陈某和向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双方共同注册了一个社交账户,账户的实名认证系向某身份信息认证,微信认证系陈某身份信息认证,双方均可使用该账户,并看到该账户的相关信息。受双方分手等因素的影响,向某将账号的ID进行了修改,并发布了“我是本号机主,我有很多奇思妙想可以和大家一起讨论!关于人性方面!”等相关内容,同时通过该账号与他人聊天。陈某认为向某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诉至法院,要求向某停止散布其个人隐私的一切行为、向其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
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该案中,该账户系向某身份信息进行的认证,向某对该账号的ID进行修改的行为系对他自身权益的处分。其次,向某发布的相关内容,并未涉及陈某秘密的具体内容,其内容信息亦未明确指向陈某,均达不到能够证明其侵犯陈某隐私权的事实。最后,关于向某使用该账号与他人的聊天,该账号的实际使用者本就是向某,其使用自身的社交账号与他人聊天本就是其单方陈述或评价,并无证据证明对陈某造成严重影响。
综上,关于陈某诉称的向某侵犯其隐私权的行为,法院均不予认可其构成侵权行为,且向某已经删除其账号发布的内容,故法院最终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陈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法院同时指出,共用社交账号,代表双方均有账号登录使用权限,但不代表一方获得无限发布对方信息的权利。如发布照片、影像等指向性明确的相关内容,未经对方明确同意发布的,依然构成侵犯隐私权。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