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牛后续|醉驾触发车辆系统自动报警致驾驶人被查获,能否视为自动投案?解析:驾驶人是否知情成关键点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11-04 18:33:00
扬子晚报11月4日讯(记者 郭一鹏)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9月14日刊登了《将110设置为第二紧急联系人,醉驾途中昏睡后车辆自动替其报警!面对拘役处罚,驾车人辩称此举属自首》一文,讲述了男子周某通过车机系统,将110设置为第二紧急联系人,其一次醉酒后启用车辆驾驶辅助系统回家,途中停车上了趟厕所,结果返回车内后因困乏呼呼大睡。车企紧急救援中心发现异常后拨打预设紧急联系人110请求协助处置,最终周某被赶到的交警查出醉酒驾驶。面对拘役处罚,周某提出自己相当于主动报警,有自首情节。不过,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周某不具备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故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紫牛新闻记者获悉,本报报道过的这起危险驾驶案今天(11月4日)入选了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并据此提出,行为人醉酒驾驶以后触发车辆辅助驾驶系统自动报警或者通知相关后台报警的,属于“他人报案”。行为人对该报案情况知情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行为人对报案情况不知情,即便身处现场,抓捕时无拒捕行为的,依法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记者注意到,实际上关于周某危险驾驶案的争议焦点是:汽车辅助驾驶系统触发后台报警致驾驶人被查获的,能否视为驾驶人自动投案。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对此指出,认定是否构成自动投案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动、自愿将自己交付执法司法机关处置的意图。行为人作案后虽然没有亲自报警,但在明知他人报案的情况下有机会逃走而未逃走,留在现场等待抓捕,即“能逃而不逃”的,体现了其主动、自愿将自己交付执法司法机关处置的意图,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目前运行的汽车辅助驾驶系统普遍具备自动检测驾驶人是否长时间未接管车辆功能。在无法唤醒、联系到驾驶人的情况下,为确保驾乘人员安全,及时提供应急救援,辅助驾驶系统可能触发自动报警,或者通知车企后台人工报警。该情形系由汽车厂商设置的程序规则所主导的,并不体现行为人的意志,故属于“他人报案”,而非行为人自己报案。此与醉酒后启动辅助驾驶系统代为驾驶应当认定构成醉驾在原理上有本质不同。后者系基于行为人的意志而启动辅助驾驶系统,且驾驶人始终负有确保车辆安全行驶的义务;前者系基于程序规则自动触发,与行为人意志无关。
在认定属于“他人报案”的基础上,如果行为人明知车载系统或者相关后台已拨打报警电话,而留在现场配合抓捕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如果行为人对报案情况不知情,而是因醉酒入睡等客观因素未离开现场的,不属于自动投案。即使醉驾行为人明知辅助驾驶系统具有自动报警的功能,在启动辅助驾驶系统后入睡,导致触发自动报警的,本质上是铤而走险,对违法行为及被查处的后果持不管不顾的态度,也不能认定为具有自动投案意图。
回到案件本身,案涉报警求助行为系被告人周某醉酒后丧失对车辆的实质管控能力、长时间未接管车辆而被动触发。车企紧急救援中心在联系不上周某及其预留的第一紧急联系人情况下,人工拨打报警电话,目的在于排查车辆驾驶人人身安全风险,并非受周某委托代为向公安机关投案,该报警行为独立于周某的主观意志。案发时,周某处于熟睡状态,对车辆辅助驾驶系统触发后台报警、民警到场处置等情况缺乏正常感知,即对他人报案“不明知”,不具备自动投案所需的主动性、自愿性本质属性。故周某的行为不符合“自动投案”这一要件,依法不构成自首。
校对 胡妍璐